查看原文
其他

辱骂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拘留15日

松阳法院 浙江天平 2020-09-18


法院工作人员

你好,请提供下相关材料。


孟某

我不提供,去你XX的


然后便是一系列的

“粗鄙之语”

……



11月26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当事人孟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因为他出言不逊

当天上午,孟某来到松阳法院要求见某法官。因该法官正在开庭,法院窗口工作人员对其做出解释,让其先按程序进行登记。


孟某便在法院诉服大厅里开始辱骂工作人员。法院干警对其进行劝说,但其仍不知悔改,态度蛮横,继续辱骂,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松阳法院认为,孟某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哄闹、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对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又拒绝悔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孟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提醒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侮辱、谩骂、诽谤司法工作人员,是一种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

出言需谨慎

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8年执行旧案他出狱后买房遭拒,还清债务是重启人生的钥匙👉 女孩因“河南人”求职被拒,法院判决公司道歉!赔偿1万!👉台州对14起案件开展个人债务清理,结果与诚信息息相关👉迷上赌博,为1.3万元吞下53包海洛因走上“人体运毒”之路|普法笔记👉如果你的妈妈是法官……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松阳县人民法院


长按二维码加入“浙江天平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