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拘留15日
法院工作人员
你好,请提供下相关材料。
孟某
我不提供,去你XX的
然后便是一系列的
“粗鄙之语”
……
因为他出言不逊
当天上午,孟某来到松阳法院要求见某法官。因该法官正在开庭,法院窗口工作人员对其做出解释,让其先按程序进行登记。
孟某便在法院诉服大厅里开始辱骂工作人员。法院干警对其进行劝说,但其仍不知悔改,态度蛮横,继续辱骂,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松阳法院认为,孟某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哄闹、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对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又拒绝悔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孟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提醒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侮辱、谩骂、诽谤司法工作人员,是一种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
出言需谨慎
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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