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绍兴出台司法保障意见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强化民商事审判对疫情防控的支持,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不少中小微企业已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压力倍增,任务艰巨。全市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办案,讲究策略方法,努力确保民商事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依法保障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当事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三、妥善认定因疫情防控引起的中小微企业瑕疵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妥善处理。
四、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迫切的情况,全市法院要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对持不记有出借人名称借条起诉或债权受让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应严格审查资金流向,防止“职业放贷人”规避规制。从支持中小微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和压降综合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严守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底线,对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视具体案情折抵本金。对各种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 “延期费”“家访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结合当前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发现非法集资、“套路贷”、虚假诉讼、暴力追债等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依法支持金融机构针对防控疫情的各项金融措施。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或单独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金融支持。全市法院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开展融资性保险等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要依法予以支持。对防控疫情开展的金融创新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在征询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通过司法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支持中小微企业以新型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六、积极引导银企合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还贷压力。对生产经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要依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促使银企和解,鼓励并争取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回应涉案企业展期或续贷需求,依法并重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
七、坚持“差异化”原则审查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申请。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物资的以及原本效益好、有发展前景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暂时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中小微企业,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若已受理针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物资企业破产申请的,应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八、处理好依法办案和稳企护企助企之间的关系。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对明确专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对涉诉龙头骨干企业、有发展前景的实体企业,要做好保全风险评估工作,慎用强制保全措施,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放水养鱼的,尽量不“死封”“死扣”雪上加霜。对暂时受困企业提出的临时解除保全转贷融资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判,协调各方利益,在确保解封转贷零风险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解封转贷,渡过资金难关。
九、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全市法院要结合相关案件的审判,支持涉案企业战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灾害影响,帮助涉案企业提高依法融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能力,引导涉案中小微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并及时收集、归纳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分析研判。
本意见相关规定若与上级法院规定相悖,以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4日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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