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女毒犯三年连生三子逃避收监,法院依法履职防止“故伎重演”!

湖州中院 浙江天平 2021-07-12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相关条款规定: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不收监,或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是为保护女罪犯的人权,谁知,湖州一个女毒犯在三年内连生三子,作为逃避刑事责任的“挡箭牌”。



为避免其故伎重演,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公安、检察、司法和羁押场所人员沟通协调,促使及时对该毒犯收监执行,并稳妥安置5个孩子(其中2个是判决前所生)监护问题。



“李某多次借孕逃避责任的做法很是恶劣,但孩子是无辜的。终于将这个事情处理好,我也可以安心了。”承办法官说。


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的李某是个80后,从小失学,年轻时误入歧途。2011年5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刑满释放后,她先后与男友王某、杜某生育两个孩子。


2015年1月,李某和杜某因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次年4月,湖州中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杜某死缓、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由于当时李某怀孕,法院对她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其户籍所在地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谁知,李某在生下与喻某的第三子后,在哺乳期内又与费某怀孕生下第四子。收监第二次陷入僵局。


在其第四子哺乳期将满九个月时,法院曾多次与司法所、社区等部门商讨将李某提前收监的方案,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而在三个月后,李某第四子哺乳期将近一年即将被收押时,法官又接到司法所电话:“李某又有身孕了,男友还是费某,估计监外执行需要再延期。”收监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李某于2019年2月产下第五子后,湖州中院因其系哺乳期妇女对其监外执行,但为避免她“故伎重施”,法官主动定期与矫正机构人员沟通联系,掌握李某思想动态,及时给李某电话沟通、当面商谈引导,并对共同生活的费某讲清利害关系,告知法律后果。为确保在哺乳期结束后顺利将李某收监,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司法局对接,与司法局、派出所联合制定针对李某的收监执行方案和收监执行应急预案。


最终,在李某第五子得到九个月哺乳后,将其收监执行。


和收监同步进行的

还有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


因李某的近亲属只有她母亲一人,如何处理五个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又是一个大难题,也是承办法官进行收监工作时要同步考虑的问题。


承办法官先后六次前往三个幼子父亲所在地,在司法所、民政部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共同做孩子父亲的工作。最终,孩子父亲喻某、费某担起抚养责任。另外两个较大的孩子由李某的母亲抚养。在李某被收监前,五子均得到妥善安置。


据了解,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病残孕等罪犯“收监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损害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和司法权威。为确保依法、规范将被判处实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浙江全省政法系统正在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其中将严查相互配合是否到位,重点检查严重疾病等罪犯收押收监时是否存在互相推诿扯皮、拖延敷衍等情况。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刑事司法冷峻而不失温润,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也保护罪犯的人身权益。但是,对于利用刑事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钻空子的人和利用人性化的规定逃避法律惩罚的人,法院将及时“查漏补缺”、主动作为,依法予以严惩。对于故意采取怀孕方式意图逃避刑罚的罪犯,办案机关将协调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定期对怀孕的罪犯进行检查,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及时启动收监程序。




👉 二手交易被骗后,为挽回损失,小伙居然成为骗子的同行!👉 法官看《安家》:关于“假离婚”不得不说的法律问题👉 从律师到法官的职业流动,并非“逆行”丨周末人物


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长按二维码加入“浙江天平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