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销售汽车“年检神器”,被判赔350万元用于大气污染环境治理
你在网上买过汽车“年检神器”吗?
一网店因销售汽车“年检神器”,协助车主规避机动车尾气年检,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最终网店被判赔350万元用于大气污染环境治理!
【案情简介】
该案于2016年11月8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针起诉称:被告网店销售规避机动车尾气年检的所谓“年检神器”系列产品(如三元催化器火莲花金属软载体汽车尾气超标治理净化器等)。
原告认为:该网店是在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尾气不合格的车辆规避汽车尾气年度检测,使得原本尾气超标的车辆得以蒙混过关继续上路,其行为存在着严重的违法性,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作出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网店销售案涉三款产品时,宣传上述产品能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侵权行为,网店应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网店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网店行为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网店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0000元(款项专用于我国大气污染环境治理)。
一审宣判后,中国绿发会以网络销售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该网络销售平台作为信息平台服务提供商,本身并不参与会员用户的交易行为,在提供案涉服务过程中已经履行了身份审查、事前提醒等义务。且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及时采取删除措施,该网络销售平台将包括案涉产品在内的所有类似产品下架,停止了相关平台服务。其行为并未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的“通知-删除”义务,亦不构成第三款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情形,中国绿发会关于网络销售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二审判决亦指出,网络销售平台对于卖家在其平台销售的类似本案本身不属于禁售品,但产品可能用于违法目的的行为,应加强网络平台信息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检索及监管制度,有效履行网络运营服务商的法定职责,为守护好蓝天碧水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以上案例入选第十五届(2019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适用》、《中国法律评论》和《南方周末》联合主办。
机动车日渐增多,大气污染治理难度加大,机动车尾气年检任务艰巨。网络销售的所谓“年检神器”,是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机动车尾气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侵权行为,这种违法工具产品越“畅销”,对大气治理和汽车年检产生的负作用就越大。原告中国绿发会就此提起公益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速美公司道歉并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的款项,专用于大气治理,有助于在网络时代进一步拓清大气污染责任,扩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
二审法院依据避风港规则及红旗规则,虽然认定网络平台服务商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但明确指出网店应加强信息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有利于督促网络平台在销售可能用于违法目的之产品方面确立应有的责任意识,构建天蓝、水碧、山青的美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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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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