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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浙江版证人宣誓来了!

浙江天平 2021-07-11

⏩“本人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事实,如做虚假陈述,自愿接受处罚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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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这不是TVB香港法庭证人宣誓的电视剧情节

浙江版证人宣誓来了!


(嘉兴中院案件证人宣誓)



最近,在平阳县法院、长兴县法院以及嘉兴市中院的审判法庭内,案件证人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面对着国徽宣誓,保证证词属实。这是5月1日新修正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浙江首批进行证人当庭宣誓的法院。



✨5月7日上午,平阳法院鳌江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吴甲(化名)起诉称养父母去世后,生前的房产直接登记在了侄子林丙(化名)名下,这并不合理,她应继承房屋的相应份额,希望将房产按继承比例予以分配。但被告林丙却说自己的爷爷奶奶并没有收养过吴甲,吴甲是自己姨奶奶的养女。林丙向法庭提交了奶奶生前的遗嘱,遗嘱写明房屋由林丙继承。同时,他向法庭申请自己的舅舅郑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郑某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后庄严宣誓。他在庭中表示林丙所言属实,遗嘱是由他代写的,上面有林丙奶奶的手印。




✨5月8日上午,长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在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均为物流企业,被告承运了案外人某制造企业的运输业务。原告称虽然该制造企业的运输合同是与被告签订,送货单上的签名也为被告企业的员工,但实际的运输由原告进行。双方当事人对实际承运人存在争议,故原告申请司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在证人被传至法庭后,法庭首先核对了证人信息,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当庭宣读保证书的内容。随后,证人开始正式作证。



✨5月8日下午,嘉兴中院院长姚海涛在电脑屏幕上一键开启“云间”法庭,审理了两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两起案件中,中国石化嘉兴分公司一方和桐乡某加油站一方在一审中互为原被告,双方关于加油站的场地、设备和仓储油罐先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租赁协议,最终对于该履行哪一份协议产生纠纷。因不服一审判决,中国石化嘉兴分公司在两起案件中均提起上诉。二审中,中国石化嘉兴分公司向法院申请证人朱某等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审查后予以同意。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线参与诉讼,两位证人来到法庭,在线作证。






普法时间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证明作用,新规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完善和补充。


新规第71条规定,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该条规定完善了人民法院询问时当事人具结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人民法院询问时当事人应当签署保证书作出规定。通过对《民事诉讼法解释》施行情况的调研,我们发现仅签署保证书这种具结方式并不能使当事人产生足够的内心威慑。审判实践经验表明,当事人、证人以大声朗读的方式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能够更好地起到具结效果。


为此,新规规定,人民法院在询问时,当事人不仅应当签署保证书,还应当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由此构成完整的具结;当事人拒绝具结,或者拒绝完整具结的,如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新规第72条第2款规定,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本条是在旧规第57条的基础上整理、补充形成,体现直接言辞原则,主要是为了规制实践中部分证人当庭采用宣读书面材料的形式作证,以促使证人如实陈述。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果证人出庭作证仅是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则与提交书面证言无异,不能避免书面证言存在的弊端。


如果是属于“当事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情形,证人也应通过变通方式当庭作证,而不得以提交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言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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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嘉兴中院、长兴法院、平阳法院、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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