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报告执行立案前一年内的重大财产变动情况,构成犯罪!
【导读】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按财产报告令全面报告自己的财产和重大财产变动状况,即使该重大财产变动状况发生在执行立案前一年内,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或拘留后,仍拒不报告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29日,某物流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重型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刮擦停在紧急停车带的车辆,造成该车辆驾驶员周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逃逸。2016年10月21日,周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3月20日,台州市黄岩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物流公司赔偿周某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40780元,李某负连带责任。该案于2018年6月26日生效。之后,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黄岩法院向物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及执行通知一年内的重大财产变动情况,但物流公司既未履行判决义务,也始终未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的行为作出罚款,对邵某实施拘留,但被执行人仍未向法院作财产报告。
经调查发现,该物流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即2017年底至2018年初,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将物流公司名下的12辆车均转移登记到其他公司名下。
被执行人的拒不报告行为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9年8月,黄岩法院将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12月11日,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审理过程中,邵某就赔偿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履行。2020年4月30日,该案经判决,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评析
一、财产报告是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物流公司拒绝报告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作出处罚措施后仍不报告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本案属单位犯罪,被告人邵某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邵某定罪并判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
二、执行前的重大财产变动属于财产报告的主要内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必须如实全面,除了执行通知发出以后的财产状况,还应包括执行通知发出之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包括:(一)转让、出租财产的;(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四)支出大额资金的;(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能在诉讼阶段或者诉讼之前发生财产转移。财产报告延伸到执行前一年,就是将被执行人发生变动的财产展现出来,即使这些财产变动因为没有保全而无法律上的变动约束,但实际上人民法院仍可以通过财产变动报告情况进入深入调查。
一是查明被执行人有无低价或无偿转移财产,或者转移的财产是否实际上仍由被执行人控制,存在隐匿财产行为。
二是即使被执行人确实发生财产转让,但财产变动产生的对价也是人民法院需要查明的对象。人民法院可以调查对价的去向,从而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为执行打开突破口。
因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既是被执行人必须报告的内容。
三、经处罚后,被执行人仍不报告财产重大变动的,应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于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财产报告令后,其法定代表人邵某拒绝报告物流公司财产状况,特别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登记的12辆车也不作报告与说明;在知道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拘留处罚后仍拒绝报告,致使执行机构难以查明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导致判决不能执行,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编|执行小编团队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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