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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骑电动滑板车上路被撞,司机无责!

舟山中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用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进行代步,但是有一点你必须知道,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代步工具是不能随便上路的!


舟山的刘老伯就在骑电动滑板车上路时,不慎被公交车撞伤,最终公交车被判无责,刘老伯自吞苦果。  


图片来源网络,并非本案事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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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骑电动滑板车上路被撞成八级伤残


刘老伯原是舟山定海西码头一家企业的门卫。2018年初,他买了辆电动滑板车,在厂区里体验滑板车轻便拉风的代步感觉。当年3月24日清晨5点多,他觉得自己已熟练掌握滑板车骑行技巧,便骑着滑板车出了厂区,来到厂区附近马路上。


骑行过程中,刘老伯因前方视线被一辆违停货车遮挡,未能及时避让迎面驶来的一辆公交车,被公交车撞倒在地。


经鉴定,刘老伯落下了八级伤残。他觉得公交车和违停货车都应对自己的伤残负责,于是将公交公司、违停货车司机郭某及他们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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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结果出乎意料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老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刘某无责。由于郭某只有交强险,没有商业险,今年2月,舟山市定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超过交强险部分由刘老伯承担该事故60%责任,郭某承担40%责任。同时,公交公司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在无责限额内予以适当赔付。   


一审判决后,货车司机郭某觉得自己是“躺着中枪”,提出上诉,要求刘老伯承担至少70%的责任:“电动滑板车的速度可达到20码以上,上路较危险,我的责任比例太高了。”


近日,在舟山市中院的调解下,这场由电动滑板车引发的纠纷画上句号,刘老伯和郭某达成和解,由刘老伯承担事故70%的责任,郭某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代步工具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因此它们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其使用范围仅仅是在封闭的专业场所和室内场地。其上路行驶,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易诱发交通事故,而且发生事故后得不到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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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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