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个螺也违法?是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夏天来临,又到了三五好友聚众吃海鲜的时候
今天,天平君要来做个强提醒
大快朵颐的时候,千万别吃织纹螺!
织纹螺有毒!
织纹螺不仅不能吃
生产销售织纹螺也违法!
明知道有毒可抗不住“商机”的诱惑
敖某、陈某、朱某是乐清市城东街道某村村民,2019年6月,她们将先前陆续从乐清市胜利塘海涂上捡得的织纹螺简单处理煮熟后,在明知织纹螺禁止销售的情况下,仍拿到菜市场上贩卖。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乐清市公安局联合检查时查获。分别当场扣押了2.5至3.5公斤不等的织纹螺,经鉴定,该些织纹螺为半褶织纹螺。
6月29日,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敖某、陈某、朱某因贩卖织纹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乐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敖某、陈某、朱某明知织纹螺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以加工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她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在菜场贩卖时被现场查获
2016年11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鲍某花在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某菜场准备贩卖“乌螺”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被扣押“乌螺”3.02千克。经鉴定,扣押的“乌螺”是织纹螺。
图片来源网络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花违反国家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属犯罪未遂,且被告人鲍某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免予刑事处罚。已扣押的3.02千克织纹螺,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织纹螺入酒吧菜单
2017年1月,被告人许某申、陈某武、林某兵、黄某蓉、方某滨、郑某、薛某、李某洲与赵某国、叶某远(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平阳县鳌江镇银泰城开设某酒吧,并共同商定酒吧对外销售食品菜单。
陈某武先后从陈某游(另案处理)处购得20余袋(约6.8公斤)织纹螺用于酒吧出售食用。期间,酒吧在被政府部门明确告知禁止销售织纹螺等食物的情况下仍继续对外销售织纹螺。
2017年4月19日晚,公安民警在该酒吧卡座桌上查获织纹螺1盘、吧台冰箱内查获织纹螺0.5袋、厨房冰箱下层查获织纹螺4袋。经过称,整包成品织纹螺重约340克;经鉴定,涉案织纹螺为纵肋织纹螺。
平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申、陈某武、林某兵、黄某蓉、方某滨、郑某、薛某、李某洲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至拘役四个月不等。
卖个螺就违法了?
那么织纹螺到底“毒”在哪里呢?
织纹螺中毒 尚无解药:
毒性较强的织纹螺,成年人约食用10g螺肉就会出现一般的中毒症状,约食用50g至100g就能引起死亡。该毒素对热稳定,煮沸、盐腌、日晒等均不能将其破坏,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法官提醒
海鲜的选择很多
大家不要购买、食用来路不明的水产品!
以免误食织纹螺中毒!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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