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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3则改革案例入选《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八)(九)

浙江天平 2021-07-11


编者按


近年来,浙江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目标,坚定不移地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先进经验和做法。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印发9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共计152个案例,我省法院共有14个案例入选。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的3则改革案例入选《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八)》《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九)》,现予编发。



  • 改革案例第13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双管齐下

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在线监督管理体系


近年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司法改革后部分院庭长不愿管、不会管等问题,以加强“四类案件”监管为抓手,坚持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双管齐下,制定“四类案件”监管实施细则,在浙江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中开发“四类案件”全流程在线监管模块,不断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成效明显。各法院月均存案工作量同比下降2.7%,同期结案率上升5.4%,12个月长期未结案下降69.9%,18个月长期未结案下降84%,有效防范、化解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风险隐患,促进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细化“四类案件”认定标准,规范院庭长监督范围


该院通过对全省法院近5年办案情况的大数据分析,结合历年案件评查结果,将“四类案件”细分为四大类、39种案件。一是将群体性案件细化为两类9种案件。具体包括:影响重大的涉众型案件,如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涉案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等;可能引发批量关联诉讼、集团诉讼或群体性对抗事件的案件,如因疫情等重大公共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批量关联诉讼、群体性纠纷案件。二是将疑难案件细分为四类20种案件。具体包括:重大案件,如涉及国家政治安全、国防、外交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法院自身容易出现案件质量问题或违法审判的重点案件,如特定情形下的拟判缓刑案件,重大减刑假释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如公、检、法三家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等;敏感案件,如有关机关、上级法院批转督办的案件,涉人大代表、军人等特定主体的案件等。三是将“类案冲突”案件细分为两类6种案件。具体包括:可能与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冲突的案件;可能与生效裁判及正在审理的同类案件冲突的案件。四是将涉违法审判案件细分为两类4种案件。具体包括:当事人举报的案件;纪检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线索的案件。


二、建立“智能+人工”识别机制,实现“四类案件”精准识别


为解决“四类案件”发现机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建立了“智能+人工”的识别机制。一是智能自动识别。审判系统根据案件来源、案由、当事人人数、职务职级、审理天数、拟量刑刑罚与原审判决或检察院量刑建议书的比对等要素,自动识别“四类案件”,52.3%的案件通过自动识别进入监管。二是人工辅助识别。审判系统根据案由、关联案件数等因素识别案件为“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可能影响政法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等案件,并发送相关预警信息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综合案情、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将案件识别为“四类案件”;或者系统根据大数据分析及对比,自动推送类案裁判结果或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承办法官综合案情、争议焦点、评议结果或拟裁判结果,决定是否将案件识别为“四类案件”。三是多部门、多模块协同识别。审判系统的“四类案件”监管模块与信访模块、督察模块、舆情模块、廉政风险防控模块协调联动。立案、信访、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及时将信息录入相应模块,一旦符合“四类案件”情形的,系统自动触发“四类案件”识别预警,并推动信息给承办法官或院庭长。


三、建立“监管—反馈”在线互动机制,发挥质量把控和压力释放双重作用


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反馈”互动机制,推动院庭长敢管、愿管、会管,一线法官主动申请接受监管逐渐成为常态。一是建立线上互动机制,监督更便捷。案件纳入监管后,院庭长可以实时通过“四类案件”在线监管模块提出监督建议,承办法官应及时在线上反馈案件进展,省去线下纸质材料汇报的繁琐。二是建立扁平化管理机制,监督更高效。由院长监管的案件,院长直接在监管模块中提出监管建议,承办法官实时可见,并可以直接反馈案件进展,省去了层层审批、逐级汇报的繁琐,提升了监管效能。三是改革监管方式,监督更有力。院庭长可以通过督促案件办理进度、要求汇报案件进展等方式监管“四类案件”,防范、杜绝部分法官拖延办案等问题;通过提供办理思路、推送类案裁判、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等方式,解决因部分入额法官办案经验不足、沟通不流畅等问题引发的案件质量问题,促进提高办案效率。


四、健全节点控制和全程留痕机制,确保“四类案件”监管落地落实


依托信息化手段,严格限定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健全节点控制和全程留痕机制,既依法有效监督法官办案,又对院庭长规范监管形成制约。一是通过权限控制,实现清单化行权。系统通过权限控制,以清单的形式对行权主体按不同监管层级设置不同的操作权限,并制定负面清单,严格权力边界,禁止随意操作。二是通过节点控制,实现有效监管。“四类案件”监管启动后,系统自动根据案件进程向院、庭长推送案件节点信息。院庭长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监管建议的,系统自动冻结监管权限,并发出消息提示。承办法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或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的,系统自动冻结审判流程操作权限。三是通过实时生成监管日志,实现全程留痕。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均自动、实时在监管模块生成监管日志,随案永久保存,可追溯、可倒查。四是通过考核、监督,落实监督责任。各地法院将“四类案件”监管纳入审判质效考核,由审判管理部门定期通报;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管情况纳入院庭长个人业绩考核,并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监管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 改革案例第147号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构建焦点式审判机制  完善要素式庭审模式


为全面提升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效能,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聚力打造焦点式审判机制,制定《关于民事诉讼焦点式庭审的实施办法》,明确焦点式庭审操作规范,从完善庭前准备机制、建构庭审集中审理机制和建设相关配套制度三个维度全面探索,切实推动庭审从阶段式、形式化向集中式、实质化转变,有效提升庭审效率和效果,助推改革试点提质增效。


一、完善庭前准备机制


一是起诉答辩要素化。研究制定《江北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部分适合推行要素式审判的案件类型制作《诉讼要素表》,指导当事人进行要素式起诉和答辩,法官在开庭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直接审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二是庭前沟通协同化。建立庭前三道沟通机制,通过收案后与原告沟通,副本送达后与被告沟通,以及原被告诉辩意见明确后协调沟通,法官有效行使诉讼释明权和诉讼指挥权,促使当事人积极、真实且完整地主张和举证,确保在庭前对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及诉讼思路达成最大化共识。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以“诉前调”案号立案受理,在调解的同时组织和引导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明确双方分歧焦点并有针对性地准备诉讼。


三是繁简分流科学化。制定《关于审判案件分案的规定》,打通一审民商事案件全案由,原则上均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实行快慢分道、繁简分流,针对性明确繁案、简案的庭前准备方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清晰、争议焦点少的简案,庭前准备格式化处理,以表格化庭审提纲明确庭审重点和庭前准备。对案情复杂、争议焦点较多的繁案开好庭前会议,视情进行庭前调查或召开预备庭等。


四是庭前会议灵活化。制定《民事、行政诉讼庭前会议线上和线下操作规程》,对无法采用要素式诉答且双方当事人均能到庭的案件,采用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召开庭前会议。线下庭前会议采用表格化方式对会议内容归纳记载;线上庭前会议设置相应选项由当事人勾选或根据与当事人口头沟通结果将整理后的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由当事人直接确认。


二、强化庭审集中审理


一是庭审程序集中化开展。法庭审理主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案情简单、争点较小的案件,当事人一并发表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意见;对案情复杂、争点较多的案件,在当事人综合发表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争点一调查一辩论”的模式,将法庭辩论贯彻整个事实调查过程。


二是争点整理类型化归集。将争点分为诉讼标的争点、法律适用争点、事实争点和证据争点,所有争点按“诉讼标的争点→法律争点→事实争点→证据争点”从上到下逐一推进的方式确定,避免争点确定笼统化和细节化。下位争点分为三个层次,法律争点分析诉讼标的争点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争点围绕请求权基础、抗辩权基础中的要件事实确定,证据争点包含在事实争点中,可视其重要性等因素决定是否作为独立争点。上位争点蕴涵下位争点,先审查上位争点,再审查下位争点。


三是证据调查高效化推进。在庭审中,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外,一般不再要求当事人出示证据,举证质证以“一争议焦点一举证”方式进行。对无争议事实与有争议事实交织在一起的,当事人在举证中对无争议事实仅作简略陈述,重点围绕有争议部分举证、质证。对争议焦点和证据无法一一对应的,要求当事人在举证质证中予以明确,防止举证泛化。对无法即时整理证据的当事人,可视情休庭一段时间,给当事人一定时间整理证据。


三、健全配套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法官释明机制,合理把握庭审方向和节奏。制定《民事诉讼案件举证指引》,指导当事人举证。法官在庭审中,告知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及法律进行充分必要的陈述并提出证据,说明逾期主张事实、提出证据的法律后果;对诉讼请求、事实主张、举证行为等不清楚、不充分的,告知其进一步明确或及时补充;对争议焦点、自由心证、法律见解及有关程序性事项等进行必要说明,告知或引导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二是加强人员分类管理,切实发挥法官助理的履职效能。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通过阅卷、沟通、组织庭前会议等方式初步整理和归纳争议焦点,固定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向法官汇报。对有调撤可能性的案件,法官助理主持调撤工作。


三是改革裁判文书撰写,裁判体现庭审过程和庭审思路。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再固守原被告诉辩意见、法院查明事实和法院认为的传统裁判文书“四段论”,在概括、精炼叙述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主要围绕争议点,采用“夹叙夹议”方式写作,对已经在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中如实记录裁判理由的简单案件,裁判文书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 改革案例第148号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打造“三化三集约”新模式

全面助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规范高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在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过程中,坚持简化程序不减损当事人权利,打造“三化三集约”小额诉讼模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高效兑现。自启动改革试点以来,该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549件,程序适用率35.48%,平均审理天数8.03天,有效满足当事人高效率、低成本的解纷需求。


一、坚持“三化”工作机制,促进小额诉讼程序“递进适用”


一是程序选择“前置化”。前移合意选择程序,找准高频次适用小额程序案件类型,协调促成相关行业将合意适用条款规范嵌入前期合同中,如,在办理10万元以下贷款业务时提前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对拖欠物业费等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合意适用率。增强当事人选择意愿,以诉讼服务大厅为阵地,强化小额诉讼案件类型化处理的宣传力度,以“类案示范效应”引导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发放《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通过定期梳理发布小额诉讼典型案例,借助具体案件着重强调便捷性和终局性,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


二是庭前流程“精简化”。建立诉前调解分流团队统一引导确定答辩举证期间机制,在诉前调解阶段,对到场各方当事人同意放弃答辩举证期的,当场立案、分案、确定速裁法官开庭审理,平均节省10—12天;对需要答辩举证期的,确定合理期间,调解法官先行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已有证据交换、厘清争议焦点,简化后续开庭流程,提高小额诉讼庭审效率。改革试点以来,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庭审时长约12分钟,同比缩短近40%。


三是程序转换“严格化”。严格把关小额诉讼程序转换,出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指引规范(试行)》,以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列举情形作为转换程序理由,对因案件疑难复杂转换的,应先团队内部讨论确定,再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制作《小额诉讼程序流转图》,清晰规范各环节流转注意事项,明确各节点责任人,强化流转时间和程序的规范化监督。


二、坚持“三集约”工作方法,发挥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效用


一是集约团队配置,速裁处理。立案庭速裁审判团队集中办理小额诉讼案件,减少材料流转环节,缩短案件处理用时,提升小额程序司法体验。培养办理小额诉讼精英团队,通过处理大量类案,积累实务经验,深入研究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升小额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二是集约审理模式,诉审协同。采取模板化应用整合司法资源,统一规范小额诉讼案件的起诉模板、庭审流程、文书样式,使诉讼前后端高效衔接,形成文书简化协同效应。为当事人提供要素型、表格型诉状模板,在起诉时进行引导填写;对六类固定要素案件,庭审不受传统阶段限制,围绕主要争议焦点,查明事实并当庭判决。裁判文书样式嵌入审判信息系统,供法官灵活选择。小额诉讼案件以判决结案的简式文书适用率83.3%,调解结案的适用率100%。


三是集约智能诉讼,高效留痕。完善团队配套硬件,确保“事过留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小额诉讼审判团队配备“小秘书”电话录音设备,便于法官直接通过电话简便传唤,被告传唤成功率达60%,同时向被告确认其他诉讼文书采取电子送达,由系统自动录音并生成音频文件保存在电脑中。为小额诉讼法官配备音视频记录仪,对需要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的,可直接使用音视频记录仪,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调查、询问过程,无需另行制作纸质笔录。借力移动诉讼平台,激励在线庭审。在立案阶段即进行移动微法院的告知和引入,引导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引导到场当事人100%使用移动微法院,引导异地当事人、律师参与在线庭审,集约智能系统打通小额诉讼流程简化的“最后一公里”。


三、强化小额诉讼配套机制,有效防范虚假诉讼


制定《余姚法院不诚信诉讼行为甄别规范(试行)》《余姚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等规范性行文,严格案件甄别,切实防范利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虚假诉讼。运用看—搜—审—诫—纠“五步工作法”发现与识别虚假诉讼,重点关注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进行诚信诉讼承诺告知、虚假诉讼惩戒告知和典型案例展播,一律要求当事人阅知诚信诉讼告知书并签署《诉讼诚信承诺书》,对违反诚信承诺的,可直接依据承诺内容予以制裁。在严格审查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基础上,打造“零跑腿、不接触、无纸化”的小额诉讼模式,使当事人以最低廉的诉讼成本获得最快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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