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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4年179次“告政府”,公检法司联合倡议:拒绝滥用行政诉权!

鄞州法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8月24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向三名被认定为行政滥诉的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上述人员近期提起的一系列行政案件均不予登记立案,由公、检、法、司四家单位对行政滥诉人员进行联合甄别与规制,在全省尚属首次。




8月21日下午,鄞州区公、检、法、司四家单位联合甄别、规制滥用行政诉权联席会议在鄞州法院召开。会议发布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诚信诉讼管理的若干规定》,对3名涉嫌滥用行政诉权的当事人进行甄别认定,并将其纳入滥用行政诉权人员名单,同时向全社会发布“倡导诚信诉讼、拒绝滥用诉权”倡议书



3人4年行政诉讼179次

自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但与此同时,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为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关问题的解答》,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0年5月,鄞州法院在审理夏某、胡某、王某三原告诉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系列案件中,东钱湖镇政府就夏某等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起诉权,向鄞州法院提出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甄别的申请。


东钱湖镇政府申请认为,自2015年9月开始,夏某、胡某、王某3人,反复多次向宁波市各级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就答复内容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继续申请再审,直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及检察监督,严重影响到了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


经东钱湖镇政府梳理,三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申请信息公开次数多且频繁,申请内容范围广泛、时间跨度大且久远,申请内容存在重复,或者申请已经知晓的信息。且不论行政机关如何答复,也不论是否已经支持其获取和知悉信息的主张,三原告均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对于个别公开内容信息量较大的申请,行政机关答复其可前往查阅,但原告等人并未前往查阅,由此可见,其并非为了获取相关信息而提出申请,只是在无谓地浪费行政资源。


鄞州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自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夏某共向浙江省三级法院提起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112件。其中一审案件57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45件、涉及投诉举报及履行法定职责案件12件。上述案件中,除涉及夏某房屋被他人破坏一事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外,其他行政诉讼事项如村标准厂房建设、东钱湖镇某小区车位改建等,均与夏某自身权益并无直接关联。


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胡某向浙江省三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16件,案件类型主要为政府信息公开。


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王某向浙江省三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51件,其中一审案件22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19件,涉投诉举报及履行法定职责案件2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鄞州法院分别向夏某、王某、胡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其频繁提起诉讼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及自身是否还存在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对此,夏某表示其房屋被破坏之后已与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协议,此后其虽对补偿不满但却并未就此寻求过救济;王某明确表示其本人并无房屋拆迁补偿方面需要解决的争议;胡某表示此前曾向下王村申请房屋改建审批,但有部分申请未获批准,认为此事不公,但其并未就此提出过主张。三人均表示目前其已经掌握到了一些线索初步发现所在村存在违法乱纪、在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已经向纪检部门反映过,只是没有最终的结果。


在询问过程中,鄞州法院引导三人若觉得自己利益受损可以直接寻求救济和保护,如有线索需要举报,则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去进行,而不应当试图通过频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去实现。但是三人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拒不接受法院的引导,执意继续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履责等形式向政府施压。



滥用行政诉权人员名单


鄞州法院综合衡量三原告提起的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均系涉及东钱湖镇各村征地拆迁事项、财务审计事项等,与此前申请事项相类似,上述事项均与三原告的自身合法权益不具有直接关联。


三原告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所谓的“保障知情权”为由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而三原告在这些案件中实质上并无值得运用司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该行为已经超越了《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之范畴,其行为已经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涉嫌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在此情形下,法院已无需对涉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为此,鄞州法院联合辖区内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单位率先在全省构建联合甄别、规制滥用行政诉权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就上述夏某、王某、胡某等人是否构成行政滥用诉权进行联合甄别和规制。


会上,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听取了东钱湖镇政府、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关于夏某、胡某、王某三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起诉权的情况报告,听取了三原告所在村(社区)的干部代表意见,并征求了参加会议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鄞州区人大代表俞伟国:

当事人长期、反复、大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也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此类滥用行政诉权的行为,应该进行合理的限制,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鄞州区人大代表蔡祖红:

在行政滥诉频发的现实背景下,本次联席会议召开及时,且很有必要。鄞州法院牵头就打击行政滥诉进行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依法规制惩戒行政滥诉行为提供了依据。

鄞州区政协委员王贤国:


滥用诉讼权利是对诚信原则的极大破坏,依法规制行政滥诉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公检法司形成合力打击,为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提供了可行的思路和举措。


会议一致认为,在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行政诉权的同时,也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等行为。夏某、王某、胡某等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已经构成滥用行政诉权,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纳入滥用行政诉权人员名单。


对目前涉及三人的已经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对今后上述三人提起的类似政府信息公开或履职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检察监督的,将不予处理。对于提起的其他申请,要求上述三人做出合理说明,否则将不予受理。





联合甄别、规制滥用行政诉权联席会议制度



会上,鄞州公、检、法、司四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联合甄别、规制滥用行政诉权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规定对被甄别认定为滥用行政诉权的人员,采取以下规制惩戒措施:


❖1、将滥用诉权行为纳入“诚信诉讼码”等信用平台,并与社会诚信系统对接,公布滥用行政诉权人员名单,为相关部门执法、司法工作提供参考;


❖2、对其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行政机关履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处理履职申请、不再接受复议申请、不再诉讼登记立案、不再受理检察监督;


❖3、因滥用行政诉权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诚信诉讼管理规定及诚信诉讼倡议书



会上,鄞州法院还发布了《关于诚信诉讼管理的若干规定》,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诉讼秩序、干扰司法活动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非诚信诉讼行为进行防范、评价、处理和管理,杜绝非诚信诉讼行为人通过不当诉讼行为获利的企图,并对实施非诚信诉讼的行为人给予严厉的规制和处罚。


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诚信诉讼管理的若干规定(节选)

【滥用诉权行为的认定】

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滥用诉权行为:

(一)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或在同期同类案件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被驳回仍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申请回避、延期举证、延期开庭、中止诉讼等干扰诉讼的;

(三)恶意或故意拖延诉讼,以滥用异议、反诉、上诉等权利干扰诉讼顺利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拖延诉讼进程、阻挠庭审调查、故意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的;

(五)提出明显超标的、超范围诉前、诉中保全申请,经释明仍不更正的,或恶意拖延解除保全的;

(六)提起其他诉讼或仲裁以阻挠或不当影响案件审理的;

(八)其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滥用诉权情形的。

【管辖异议阶段的处理】

当事人对下列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法不予审查:

    (一)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执行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四)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受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五)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案件;

(六)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

【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其他非诚信诉讼行为】

除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诉讼秩序、干扰司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非诚信诉讼行为:

(一)隐瞒真实地址、拒绝提供有效送达地址或在直接送达中,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故意给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制造送达障碍,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执行案件的;

(二)在诉讼活动中为规避法律责任,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或人为增加权利负担的;

(三)经法院合法传唤,明确需当事人本人或证人到庭,当事人本人或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

(四)违反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拒绝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保证书》的;

(五)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

(六)代理人拒绝提供当事人真实联系方式的;

(七)采取不正当信访上访、煽动闹事、网络舆情、威胁、辱骂等方式,干扰审判工作的;

(八)鉴定评估机构或鉴定人非因客观原因,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委托任务或者拒绝签署承诺书、拒绝出庭、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评估意见的;

(九)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的;

(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故意毁拍或恶意抬价、串拍导致司法拍卖、变卖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的;

(十一)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司法活动的非诚信诉讼行为。

【惩戒】

对存在非诚信诉讼行为的行为人,可根据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承担诉讼相对方或第三人因非诚信诉讼行为产生或增加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用、鉴定费等其他合理损失,具体可参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诚信诉讼行为适用律师费转付机制的若干规定》处理;

(二)训诫;

(三)曝光;

(四)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具体惩戒措施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参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办案中识别、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法院依法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



会议的最后,鄞州公、检、法、司四家单位还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倡导诚信诉讼 拒绝滥用诉权》的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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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诚信诉讼 拒绝滥用诉权

倡议书


诚开金石,信步天下。守法诚信者处处坦途,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为珍惜宝贵的司法资源,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我们共同向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各企事业单位倡议: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合理表达诉讼要求,抵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我们呼吁诚信,我们也惩戒滥诉!一、争做法律明白人,争做诚信诉讼人。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各类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树立权利意识。二、以诚信参与诉讼,以诚信化解纠纷。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文明行政,尽量避免和减少行政争议。我们希望争议双方能在司法机关的引导下,正视矛盾,积极沟通,诚信诉讼,共同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三、合理表达诉讼请求,依法维护正当权益。不通过诉讼方式来追求不正当利益,在诉讼过程中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无正当理由反复、多次提出诉讼的,不仅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还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文明源自发展,诚信创造未来,而诚信诉讼是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让我们携起手来,共谋鄞州发展,共创法治鄞州,共建诚信社会,为鄞州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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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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