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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老司机隐瞒事故不报被辞退,法院:将公共安全置之不顾,支持辞退!

舟山中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如何保证公共交通出行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不仅是乘客要做到在公交车上“不碰”司机,公交司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更是负有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责任。


日前,舟山市中院审理了一起

公交司机因隐瞒交通事故不报而被辞退的案件

法院对公交公司的辞退行为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20日早上6时许,公交车司机李某驾驶公交车途经一熟悉路段时,车厢右侧撞上了路边大石块,车身随即产生了较大幅度摇晃,且伴随有巨大的异响。碰撞发生后,李某继续驾车行驶,随后又碾压、碰撞了路旁石块堆,导致车辆右后轮胎被尖锐石块割裂。


事故发生后,已有9年公交车驾驶经验的驾驶员李某未按规定下车查看,也未向公交公司报告,而是继续驾驶轮胎破损严重的公交车营运直至下班


不久后,公交公司发现了此事,并依据该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公司有权对员工做出辞退或解聘处理的相关规定,对李某做出辞退决定。

李某不服,向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交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万余元。同年11月,仲裁裁决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审理经过

  

李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舟山市定海区法院。定海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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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9年公交车的驾驶经验,对车辆是否发生事故具备相当的判断能力。李某所驾驶公交车车载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该车车身有较大幅度摇晃,且伴随有巨大的异响。根据上述现象,李某当时应知道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知情却未向公司报告,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对事故隐瞒不报。


今年5月,定海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上诉至舟山中院。舟山中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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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负有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其明知所驾公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却未停车查看,也未向单位报告,导致轮胎破损严重的公交车辆继续处于营运状态。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隐瞒不报行为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存在隐患,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近日,舟山中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对于满载乘客的公交车而言,司机主观上任何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过错,都可能给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驾驶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始终把保障乘客安全作为驾驶员的第一责任。将公共安全置之不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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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舟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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