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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开门杀”太危险!

浙江天平 2021-07-11

停车、开门、下车

是日常驾车中最常见的动作

但稍有不慎

就有可能造成“开门杀

日前,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路边违停汽车上的乘客开门下车时撞倒醉酒驾驶电动车的人,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车上的乘客万万没想到,开一扇门,最后竟然要赔50多万元


案件详情


2019年10月1日20时许,温某驾驶小型轿车送朋友王某回家,当汽车行驶至王某家附近,温某将汽车停在了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边。坐在汽车后座的王某因回家心切便快速打开左侧后门准备下车。正当此时,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汽车后方驶来,因避让不及撞上车门伤及头部。随即,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于2020年2月不治身亡。此后,杨某的4名家属要求温某、王某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756375.25元,因协商未果诉至南太湖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温某违反规定停车,乘客王某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三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损失,结合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驾驶员温某、乘客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杨某负次要责任),酌情由死者杨某自负30%的责任,由驾驶员温某、乘客王某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故判决驾驶员温某、乘客王某各赔偿4名原告各项损失577278.1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目前,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首先,死者杨某撞上乘客王某打开的车门是引起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乘客王某下车前疏于观察,开车门时,杨某不巧撞上了车门。乘客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其次,驾驶员温某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非机动车道停车,其行为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最后,死者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其本人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负事故的部分责任。 


小编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近年来因开车门不慎致人受伤或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可见开车门并非一推一拉这么简单。小编教大家一招“荷氏开门法”,一起学起来!


使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

你的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转动

头部和肩膀也会自然而然地向外看

这样就能较好地观察车窗外情况

避免撞到后方驶来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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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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