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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刀抗拒执行!刑事拘留!

上虞法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门好不容易打开的一刻真没想到,迎接我们的竟然是挥舞的菜刀……”


9月17日

绍兴市上虞区法院执行局干警

在对一被执行人房屋进行搜查时

经历了惊险的一幕……


当天下午3点左右,在公证员现场见证下,上虞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莫某位于上虞道墟街道镇东路的房屋进行搜查。执行干警敲门后听见屋内响动即表明身份,要求主动开门。但屋内人员拒绝配合。


期间,屋内的被执行人莫某一直辱骂威胁执行干警。门打开后,莫某突然持菜刀朝执行干警挥舞,甚至用力砍向楼梯扶手。



执行干警快速反应保持安全距离后,出示工作证件和搜查令,劝阻莫某放下刀具。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奋力夺下菜刀并控制被执行人。



莫某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被执行人。


2019年6月,上虞法院受理某公司起诉莫某、汪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并依法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该民事调解书,莫某等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及利息合计987497元。莫某等未按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某公司遂向上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莫某态度蛮横,继续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经调查,莫某女儿就读于上虞一所私立学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同时鉴于莫某一直拒不配合执行的表现,承办人遂报请审批对莫某住所进行搜查。在采取搜查行动前,上虞法院做好充分预案,明确人员分工及应急处置预案。


处置结果

执行干警控制住莫某后,立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执行人莫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执行小编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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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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