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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假借别人名义开公司!法院:判刑

永康法院 浙江天平 2021-07-12

一家公司有两个“老板”

一位姓胡,一位姓王

到底哪个才是真正的老板?


近日,永康的胡某因假借他人名义开办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此来逃避执行,所得收入钱款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胡某是永康市法院两起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14年,他因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归还借款共计300余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组织胡某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达成和解,每月归还3万元。但胡某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三年多后,就不再继续履行,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2018年,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拘留期满后,其仍拒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剩余款项。


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胡某原先办的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他怀疑被执行人用这种方法来继续做生意,所得收入却不用于还款,以此规避法院执行。



那么

胡某到底是真老板还是假老板?




法院初步调查发现,胡某原先开办的某公司现已改名为某工贸公司。工商登记上,公司的法人代表从胡某变更成了王某。


但两个公司的厂房、设备都在同一个地址,公司员工也还是同一批。面对调查,新公司的两个“老板”却说辞迥异。



胡某称自己不再是公司老板了,平时只负责协调公司与外部的行政关系,诸如各种检查、环保、安全等。

王某则称,自己是被胡某聘请来当车间主任的,主要负责技术领域。2017年,胡某告诉王某,自己被法院拉进了黑名单不能再成立公司,需要借用王某的身份成立新的公司。于是,王某成了新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此外 ,新公司实际均由胡某管理,王某对公司的利润、纳税情况、股权分配等均不太知情。



两位“老板”说的截然相反

到底谁才是真的老板?



在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的某监事称:新公司由胡某“控股”,明面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实际只是公司的员工。公司背后的生产和资金流向由胡某一手操控。公司每年都产生不少利润,但很多资金都不经过公司账户。


除此之外,公司财务等人的证言均与王某、监事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


而常年与公司有生意往来的客户也表明,胡某一直以“公司老板”的身份与他们做生意,货款往来也都是经过其指定账户,该账户并不在胡某名下,但由其掌控。




永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胡某利用王某的身份注册了以王某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某工贸公司,该公司由胡某实际操控。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间,公司均有采购原材料、配送产品、发放工资、缴纳税款等正常经营活动,胡某有收入但并未还款。


案发后,胡某已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所涉两案中的剩余执行款及利息,该两案均已结案,申请执行人对胡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胡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予以处罚。本案所涉执行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对胡某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胡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须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其中,拒不执行的前提是有能力执行,实质是以各种手段逃避、抗拒执行,或者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至于其手段是否暴力、形式是公开还是秘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拒不申报财产、在拘留期满后仍拒不申报;同时,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借用他人的名义开办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转移”生产经营收入所得、“隐藏”自身真实的履行能力,以此来躲避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损害了司法权威。


再次提醒,任何绞尽脑汁、自作聪明试图逃避执行的行为,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惩罚。



编|执行小编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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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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