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打球摔成十级伤残,把学校和小伙伴告了,结局令人意想不到
初中生校园内打球发生意外
落下十级伤残
将学校和小伙伴都告上了法庭
这起剑拔弩张的案件
最后的结局却是受伤的学生撤回起诉……
2018年6月1日午饭后,同为住校生的仙居某中学初中生小郭和小陈,相约在学校篮球场上打篮球。在一次争抢篮板球的过程中,两人发生碰撞,小郭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到医院。
没想到,这一摔后果很严重。小郭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其损伤后遗留右髋关节活动丧失达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现在光医疗费就花了好几万,以后还要做手术置换右髋关节,后续医疗费用还要七八十万元,孩子这一辈子都毁了!”曾经活蹦乱跳的儿子现在却行动不便,小郭的父母无法接受。
儿子是因陈同学碰撞而受伤的,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儿子受伤发生在校上学期间,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管责任,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无果,小郭将小陈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调取了当时打篮球的视频监控,可以看到意外发生时,小陈背对着小郭,小郭上前抢球,两人碰撞在了一起,小郭不慎摔倒。整个过程中,小陈并没有多余的肢体动作。
庭审时,两方被告也各有说辞。
“小郭受伤是双方在正常体育活动中造成的,孩子之间打篮球没有谁对谁错,这次碰撞纯属意外。”小陈父母认为小陈没有过错,不需要担责。
校方则表示,为了防止学生午休时间出现意外情况,严禁学生午休期间在校园内开展各类活动,包括体育活动。况且,小郭的受伤发生在午饭后至强制午休前的一段自由活动时间,因此,学校已尽到教育监管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经过两次开庭以及综合相关证据,承办法官认为小郭受伤属于篮球运动中的合理风险,小陈和学校并无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小郭家庭非常困难。小郭父母离异,兄妹二人由母亲李某独自抚养。祸不单行,去年李某遭遇一场交通事故腿脚不便,不能外出打工,家庭一下没有收入来源。如果直接判决无疑会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
为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维护双方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积极做小陈一家和校方的思想工作,希望能够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帮助这个家庭渡过难关。同时,也向小郭一家释法说理,阐明自甘风险对应的法律后果,降低其心理预期。
几轮沟通下来,小陈同意救助小郭1.8万元,学校为小郭组织了师生捐款,募得3万余元;
仙居法院向慈善总会申请慈善救助金1万元,并积极引导小郭申请到司法救助4万元;
与此同时,小郭的代理律师捐款2000元,承办法官也捐款2500元。
看到法官为自己如此奔波,也了解到判决对自己的利弊后,小郭最终撤回了起诉,并放弃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的权利。
篮球运动是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对运动的内容和性质引发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该合理风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者之间因身体接触、冲撞甚至一方犯规所导致的身体损伤。
本案中,小郭作为一名初二学生,理应知晓篮球运动的合理风险,且抢球过程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小陈存在过错,因此,小郭受伤属篮球运动中的合理风险,应当对参与篮球运动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因此,小陈和学校无需承担原告意外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自甘风险原则。也就是说,你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时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在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自甘风险”尚未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只是作为一种裁判理念被运用到审判实践中,有些裁判还是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明确了“自甘风险”原则。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当然,如果对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采用非常规动作造成伤害的,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文体活动中“自甘风险”的原则,减轻或免除了其他参与者的赔偿责任,让“冒险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让守法者不为他人过错行为买单,起到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应有的引导、预测和规范作用,更有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
写在最后
法律应当是公平公正的,我们要让责任承担更明晰公平。就像此案中,不应苛以学校过高的教育管理义务,而判令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以公平责任之名判令小陈承担补偿责任。这种“和稀泥”式的判决只会消解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
同时,法律虽然是冰冷的,但法律人是有温度的。就如此案的承办法官,充分结合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通过多方努力救助一个家庭,用法理和真情追求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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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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