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决,竟在法院当众撕毁判决书!拘留10日!
不服法院判决
当场“怒撕”判决书!
被司法拘留10日!
近日,义乌市法院这名当事人的一举一动,可谓是教科书式的“反面教材”!
请通过正当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诉求
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在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义乌法院廿三里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36万元及逾期利息。
2月19日上午,被告金某某到廿三里法庭,情绪激动,表示对判决有意见,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自己庭审中所主张的不一致,要求更改判决。
承办法官接待后,耐心向其解释判决结果,并反复告知金某某,如不服该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金某某非但没有听取承办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解释,固执己见,表示自己没有空去上诉,还对承办法官无中生有进行诽谤,称其收受对方当事人好处。在对其释明相应法律后果后,金某某没有转变态度,并继续纠缠一个多小时,后又当着法官及多名工作人员面将民事判决书撕毁。
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面对金某某的恶劣行为
法院对金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决定
法官说法
法院的裁判文书,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和尊严,任何诉讼当事人不能随意践踏。本案中,被告金某某当众撕毁民事判决书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挑衅和践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也提醒大家,对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要理性对待,通过正当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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