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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院史上首例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宁波中院 浙江天平 2022-09-13

4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陈志君主审并担任审判长,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郑某、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叶伟忠出庭履行职责。被告人郑某、丘某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120余名宁波市企业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共300余人旁听了庭审。



4月20日,陈志君院长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了同案犯被告人文某、贺某侵犯商业秘密案。4月22日当天,宁波中院对上述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宣判。



2015年,被害单位前身企业宁波音王集团公司通过相关安排,委托德国某公司研发小型数字调音台项目,并利用德国公司工程师乌里研发的“最佳的压缩器”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出全球首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该产品获得了“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根据约定,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本案被害人音王电声公司所有。


2016年底,时任音王电声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的郑某在参与上述项目期间,产生了另立公司,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自行生产调音台牟利的念头,他先后拉拢丘某、文某及其外甥贺某入伙,还安排贺某到被害单位学习技术操作。丘某等三人均向郑某出资入伙。此后,郑某、丘某利用音王电声公司技术设备暗地里试产样机,其间,丘某经郑某指使,趁德国工程师乌里来音王电声公司指导工作之机,从其电脑中非法复制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


2018年4至5月,郑某还骗取了音王电声公司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存储于专门服务器的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并指使丘某进行筛选并备份于移动硬盘中,以备使用。上述“三项技术信息”亦属于商业秘密。


2018年8月、10月,郑某、丘某先后离职,并在宁波东钱湖附近租赁民宅,利用郑某离职时带走的存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生产侵权调音台。2019年3月,郑某指使贺某在广东惠州成立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并对其外观、标识等非核心功能进行了修改,以掩盖真相。文某之后也到上述公司入职。


2019年8月,音王电声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侵权调音台后报案。至案发时,郑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资料共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1205台,给音王电声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经鉴定,音王电声公司所主张的“最佳的压缩器”以及“三项技术信息”均系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与现场查扣的存储设备中或侵权产品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其中,“三项技术信息”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


2021年3月19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等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依法向宁波中院提起公诉。



该案是宁波中院有史以来办理的第一起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中,陈志君院长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并召开庭前会议完成涉及商业秘密的举证质证等程序。



4月22日的庭审中,被告人郑某、丘某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根据公诉方申请通知四名鉴定人出庭作证。检辩双方围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被害单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涉案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价值评估及权属、侵权调音台数量认定、被害单位损失计算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害单位音王电声公司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郑某、丘某作了最后陈述。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丘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又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分别达273.43万元、91.43万元,分别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文某、贺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达91.43万元,属造成重大损失。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综合相关情节,宁波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丘某、文某、贺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宣判后,陈志君院长当庭发表了法官寄语,她指出,法律尊严不容亵渎,诚信良俗不容伤害,司法决心不容低估,恶意侵权必受严惩。与此同时,作为产权人的企业,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加大保护投入,强化保护措施,努力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



知识产权创新是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源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偷盗他人的智慧,害人又害己,更让蓬勃发展的创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激起企业家的公愤,它不仅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给许多企业家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使命担当。


陈志君院长最后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力维护创业创新的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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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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