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前一晚也算节假日,优惠券不能用?这家法院霸气回应!
网上订购民宿优惠券
却被告知节假日前一晚属于节假日
优惠券不能使用
到底节假日前一晚
能不能算节假日期间呢?
今天是第11个中国旅游日
天平君来给你说道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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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余姚旅游投诉热线收到一起电话投诉,投诉人王女士反映自己去年双十一以1288元的价格订购了余姚某知名民宿消费券,本想要预定6月11日晚上入住,民宿却告诉她6月11日是端午节前一天,按照酒店规则,算节假日期间,无法为王女士办理入住手续。
王女士认为,端午假期是6月12日至6月14日,民宿这样的解释让她无法接受,于是进行了投诉。
余姚文广旅体局收到该投诉后,联系余姚市人民法院旅游巡回法庭的法官一同参与调解。
法官提出,民宿在销售该产品时仅说明节假日不能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6月11日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民宿的解释并不符合相关规定。最终,民宿向王女士全额退款。
同时,余姚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在处理旅游纠纷时发现,部分民宿、景区餐饮商家在销售消费券、优惠券时标注了“节假日不可用”“法定节假日除外”等禁止使用提示,但消费者在非节假日使用过程中,商家随意行使最终解释权,例如将节假日前一天晚上解释为节假日期间,将情人节、圣诞节等“洋节日”解释为“法定节假日”。旅游巡回法庭认为,以上情况凸显了旅游消费市场存在不规范经营的现象,也对余姚打造旅游品牌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基于发现的问题,余姚法院向有关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监管和引导,规范“节假日除外”等禁止性消费提示,杜绝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同时要求职能部门加强对旅游经营主体的培训和监管,营造法治和谐的旅游营商和消费环境。
同时,职能部门第一时间在民宿、饭店行业微信群针对司法建议内容进行通报,并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民宿招商、宣传、销售等业务培训。
5月18日,在5.19中国旅游日来临之际,旅游巡回法庭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将倡议书现场分发给旅行社、酒店等旅游经营主体。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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