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效果不理想,主播拒付百万费用,法官提醒广告投放合同这样签!
主播为求流量
委托短视频平台制作并投放广告
因不满广告效果
拒付百万元广告费
被起诉至法院
小玲(化名)是某短视频平台的一名带货主播,拥有百万粉丝。宁波某科技公司(下称“广告公司”)是该短视频平台的广告代理商。
2020年10月,为了增加直播间流量,提高直播带货人气,小玲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信息发布合作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在其代理的短视频平台上为小玲提供广告和运营等增值服务。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根据小玲提供的素材制作了视频广告并在平台发布。由于该平台采用“先预存,后扣费”模式,小玲向账号内预存了100万元。
广告投放一段时间后,之前预存的资金很快就消耗殆尽。为了保证广告效果和曝光量,小玲主动联系广告公司要求为其先垫付广告费。考虑到双方曾多次合作,为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广告公司没有拒绝这个请求,向小玲的账号内充值了200余万元广告费。
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合同到期,小玲向广告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后,以广告效果不佳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今年5月,广告公司将小玲及其带货的两家货源公司起诉至宁海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广告费100余万元。
由于小玲远在山东,确定其收到案件材料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小玲。小玲表示,之所以拒绝支付广告费,是觉得广告公司制作的视频广告不符合质量要求,广告效果不佳,没有为其带来预期的客源。
而广告公司则表示,广告制作完成后,是经小玲审核满意后才发布的,广告效果本就受产品、市场、受众等诸多因素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法官了解情况后表示,双方未在合同中对视频广告质量进行约定,但广告公司根据小玲提供的素材制作视频广告,并经其审核通过后发布,这意味着小玲对广告公司制作的视频内容是认可的,广告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广告效果的情况下,广告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小玲作为定作人,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广告,不能仅以广告效果未达到心中预期而拒绝支付广告费。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小玲与广告公司在开庭前自行达成调解并支付了100万元广告费,广告公司撤回了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广告公司受小玲委托制作视频广告,制作完成后经小玲审核通过后发布,故应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小玲作为定作人,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广告,不能以广告效果不理想为由拒付广告费。
近年来,短视频领域持续火热,鉴于其覆盖用户基数大、用户日活跃度高,形成优质的流量入口,一直备受广告主的青睐。然而,市场瞬息万般,广告投放后收到的效果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商家如对广告效果有相关要求,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将广告的预期效果以具体的条款予以明确,否则作为广告的定作人以广告效果不理想而拒付广告费用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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