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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与您一起来种下春天

守护绿水青山的 浙江天平 2022-09-13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地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源地,浙江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适逢一年一度的植树节,让我们通过以下五则典型案例,来了解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为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贯彻修复性环境司法理念所做出的有益探索。


典型案例



案例1:罗某江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江为种植白茶,与农户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一林地砍伐林木51.5933立方米。案涉林地为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案发后,罗某江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审理中,检察院对罗某江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罗某江承诺补种树木。在缓刑考验期间,罗某江因其他行为被行政处罚致使缓刑被撤销,无法履行补种义务,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执行。

【裁判结果】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江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罗某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违法劣迹等情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首例补植复绿案件。在被告人被撤销缓刑,无法履行调解协议确定“补植复绿”义务情况下,法院遂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案件执行中,经多方沟通协调,被告人家属同意帮助被告人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林木补植270株,实际种植数量超过协议数量16.9%。该案件的强制执行体现了环境资源刑事司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亦考虑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将修复理念贯穿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理念。


案例2:申请人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申请人孙某林业行政处罚申请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孙某为消除林木对茶叶生长及生产的影响,擅自使用电钻对生长于周边的松树进行打眼、灌注草甘膦,共计毁坏松木8株,松木立木积蓄为3.0797立方米。2021年5月6日,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孙某未履行补植义务。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申请森林资源保护督促令并出具森林修复方案。

【裁判结果】

安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并向孙某发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令》,责令其于裁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毁林原地点,按森林资源修复方案履行补植义务,培育成活率须达到85%以上。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保护督促令是指在行政主管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因被责令的相关义务未全面履行,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或依职权,对符合条件的森林资源损害主体作出责令其限时履行相关义务的司法强制命令。森林资源破坏行为人拒不履行督促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有效裁判填补了督促毁坏森林资源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补植复绿的空白,是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修复性司法理念的创新探索和有益实践。


案例3:沈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在其承包的位于长兴县煤山镇一毛竹山上,用环剥的手段毁坏24株劲树。经鉴定,被毁坏的树种为金钱松,株树为24株,而金钱松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中18株树木已经死亡,6株树木尚未枯死。案件审理过程中,沈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生态环境修复协议,参加公益劳动。

【裁判结果】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考虑到沈某年事已高、家庭困难,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主动向法院申请修复环境,并与所在村村委会签订生态环境修复协议,法院对沈某适用缓刑,同时向被告人发出《修复令》,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参加野生植被养护管理、季节性护林、森林消防宣传、现身说法警示他人等200小时公益劳动。该案件中以修复令的形式启动环境修复程序,体现了保护和修复优先的司法理念,不仅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还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与修复受损环境,体现了生态修复责任柔性承担方式。


案例4:蒋某盗伐林木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年底,被告人蒋某先后向景宁县红星街道小金州村、林村村、金包山村及村民泮某云、泮某彬、叶某光等人流转土名为“牛头坦”的山场用于油茶基地项目的开发。被告人蒋某于2016年开始对流转来的林场进行开挖,未经有关部门审批采伐山场内的林木。经鉴定,被告人蒋某采伐的松木蓄积为6.1立方米,阔叶树蓄积为248立方米,杉木蓄积为35.5立方米,合计立木蓄积289.6立方米。被告人蒋某将采伐的木材予以出售,获利34500元。蒋某于2017年3月17日到景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专家出具的林业生态修复意见书,建议今后按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油茶基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山场空闲地或裸露地补植树木,每亩补植约50株,按每株2元计算,共5.3万元。为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蒋某在原地以每亩50株的密度补植树木或者赔偿生态修复金5.3万元。2.判令被告蒋某对其滥伐林木的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浙1127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蒋某的违法所得34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蒋某在原地以每亩50株的密度补植树木。四、责令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浙1127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百山祖国家公园是生物品种异常丰富、珍稀濒危物种集聚度极高的区域,是中国野生大型真菌种质资源重要分布区。森林采伐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问题,要保证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必须有计划地进行采伐。被告人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蒋某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景宁法院根据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被告人的经济情况等因素,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滥伐林木责任人在原地复绿,以补偿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最大程度补偿破坏的生态环境,切实保护景宁的生态环境,在司法领域坚决贯彻“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景宁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着力增强司法审判服务绿色发展的动能。


案例5:俞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019年、2020年每年四五月间,张某平(另案处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新昌县小将镇细心坑村茶娘湾、金毛坑湾,组织人员砍伐杉木,共计蓄积177.6782立方米。被告人俞某明知系滥伐,仍帮张某平用拖拉机从新昌县小将镇细心坑村,将杉木共计蓄积35立方米运输至宁海县,将杉木共计蓄积42立方米运输至小将镇雪头村,共计收取运输费人民币6300元。

2020年9月,被告人俞某明知位于新昌县小将镇泾源村上三坑清柴岭刘某阳家自留地地坎的树木系野生金钱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二级保护植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2株金钱松砍伐后送人用于建房。经鉴定,2株金钱松共计蓄积1.3175立方米。

【裁判结果】

新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又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予以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钱松以及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的刑事案件,法院宣判同时,被告人当庭出具承诺书,法院向其发放了补植令,要求其限期补植复绿。本案很好的体现了修复性司法理念,对于警示引导社会公众梳理法律意识,杜绝滥伐林木、危害珍贵野生动植物的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


植树添新绿,不负好春光

接下来

让我们来看看各地法院

在植树节开展的活动吧!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植树节期间,杭州中院院领导和法官们先在院内种下一片红豆杉林,又走入临安山间参与植树造林。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11日,在第44个植树节来临之际,丽水中院环资庭、行政庭党支部联合青田县腊口镇机关党支部组织开展“共建城市‘绿心’·共享绿水青山”义务植树活动。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10日上午,台州中院联合台州检察共同为仙居县“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揭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3月10日下午,上虞区人民法院、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上虞区司法局共同前往上虞区丰惠镇,联合对犯滥伐林木罪的被告人履行《补植复绿协议》情况进行现场回访和社区矫正回访,确保“补植令”真正落实到位。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月10日,鄞州法院工作人员赴东钱福泉龙潭景区就被破坏林地的修复工作进行实地查看,这是继2020年该块6.2亩林地完成补种复绿后,鄞州法院第三次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安吉县人民法院













3月11日,安吉法院的干警们积极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植树活动。安吉法院于2021年11月设立“森林法官”,主要负责开展涉林法律宣传工作。这一创设性举措已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开化县人民法院













3月10日,开化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林业局、县中村乡政府在“开化县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基地”,对一起滥伐林木的公益诉讼案件补种的29亩林地进行验收。

植树节前后

这些法院的干警们

都在春天的土地上

留下了自己的足迹


👆 图为义乌市人民法院联合赤岸镇人民政府、义乌市融媒体中心在赤岸西海开展“种希望 共富裕 向未来”植树活动。

👆 图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团队参加绍兴市柯桥区党政军“我为亚运种棵树”活动。
👆 图为象山县人民法院联合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赴现场督促被执行人补植复绿。
👆 图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与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江北悦湾公园一同开展“补植复绿”活动。

👆 图为缙云县人民法院会同县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性司法实践活动。

👆 图为玉环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十余名干警在院领导的带领下,来到玉环漩门湾国家湿地公园开展补植复绿行动。


此外,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在植树节前夕的走访过程中,及时制止了当地村民的砍伐林木行为,并向其普及了关于滥伐林木的法律知识。大家动动手指点开看看,会收获新知识噢!


今后

浙江法院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

加强生态修复

补植复绿指导、监督工作

加强生态法治宣传

与社会公众一道

守护浙江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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