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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抢险不幸身亡, 法院:受益者应适当补偿

新昌法院 浙江天平 2022-09-13


见义勇为抢险救灾

最终却不幸受伤身亡

受益人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日前,新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挺身抢险却成生离死别

2020年6月30日,受特大暴雨的影响,新昌县新民江江水上涨,城南乡某村一电线杆底部折断,固定电线杆的斜拉线底部被冲毁,电线杆摇摇欲坠,随时可能倒塌危及过路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电线杆上的电线也随时有可能掉落引发触电危机。于是,十几名当地村民自发组织抢险救灾行动。



我是电工,我懂一些,我来。


村民石某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几个村民支起一架扶梯,石某毅然决然沿着扶梯爬上电线杆剪断固定拉线。不曾想,当固定拉线剪断以后,巨大的反弹力致使石某自十几米的高处掉落,导致颅脑损伤,于一年后死亡。


见义勇为受到大力表彰


2021年,新昌县人民政府、绍兴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先后对石某挽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动见义勇为的行为做出表彰,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分别对石某追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一纸诉状终获合理补偿


因涉事电线杆架起的电线属于三家公司所有,2021年10月18日,石某的妻子及儿子将该三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偿石某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经法院审理认定,石某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主动参与到排险活动中,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当时三家公司的线缆直接架设在电线杆上或穿插电线杆而过,因此三家公司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22年2月28日,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石某所受损失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其经济承受能力,新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三家公司共同补偿石某妻子及儿子经济损失20万元。


该案现已生效,三家公司已陆续履行补偿义务。


官说法: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于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看这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在缺乏相应社会救济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



来源:新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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