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札记】成为员额法官的第三年
文 / 玉环法院 蔡亚妮口述 王经展撰写
成为员额法官已有三个春秋,内心总有触动,我做到诚实面对自己了吗?面对那些处境困难的当事人,我的感性和理性是如何平衡的?去年的一起案件如茶沸后氤氲的水蒸汽,向我漫涌而来……
01
那是梅雨季的一天,雨似纤柳绵绵。书记员把案卷送给我,她幽怨的表情暗示了案件不易:劳务者阿光施工时突遭意外坠亡,其家人起诉建房户温晓婷、水泥班组工头蔡富、混凝土班组工头郑铎共同赔偿百余万损失。
庭前调解失败后,迎来正式开庭。庭审中,温晓婷、蔡富均认为死者系郑铎雇佣,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郑铎则认为自己和阿光就是普通的工友,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应担责。
“再者,对于本次事故,阿光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郑铎补上了几句。
敲击法槌暂宣布休庭,我让书记员把窗户打开,窗外雨打芭蕉,广场上空空荡荡,也让当事人冷静下来。
“责任承担暂且不论,最后法庭会结合证据、各方陈述作综合认定。我们先确认案件事实,把程序走下去好吗?”原、被告表示配合,在法庭主持下,确认了事发经过,并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作了认可。
鉴于各方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尚无法确定,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需要酌定,故无法当庭判决。庭后,原、被告均拉着我诉苦,案卷外的人情世故就这样撞到了我的眼前。
“我身体不好,家里还欠着钱,全家人都指望着阿光,如今他走了,可让我们全家怎么办啊。”
“我家是村里的贫困户,丈夫很早就没了,我一个人带着孩子,好不容易攒了点钱建房子,以为生活能慢慢好起来,现在发生这种事。而且房子才建了一半,马上又要打台风了。”
“我才从老家到这儿打工,存款也没有,是真的赔不起这个钱啊。”
02
写判决的日子,我仿佛漫步在雨雾中,一面思考着如何根据证据规则和自由心证作出事实认定,一面又在担忧判决之后各方的困难处境。
对于该案,原告的损失在费用核定后有了确定的数额,至于各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各几何,又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本案的争议焦点很清晰:死者与三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郑铎而言,虽然他否认自己是阿光的雇主,但本案混凝土浇筑的作业工具、作业工人、工人工资均由其负责,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自认等情况,可认定其和阿光之间成立雇佣关系。郑铎既未具体落实安全措施,又未对现场的人员及设备予以管理,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蔡富而言,原告主张他是总承包人,并将部分项目分包给阿光,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从生活经验来看,农村建房中泥水、混凝土项目通常难以区分,事故发生时也是混凝土班组负责搅拌、运输并浇筑,泥水班组将浇筑的楼顶压平,施工行为与施工利益易于混同。并且,蔡富和郑铎在相互介绍工作过程获取了便于承接业务等非现金的利益,按照“利之所在,损之所归”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温晓婷,其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存在选任过错,在施工现场也没有尽到监管和保障的义务。而死者自身,高处作业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他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具有因果关系。同时,简易吊机钢绳断裂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吊机又系其安装、操作,可以看出,阿光未对自身的工作安全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较大的过错。
最终,综合考虑事故的原因并平衡各方利益,我在判决书中确定死者自身承担35%的责任,被告一温晓婷、被告二蔡富、被告三郑铎分别承担15%、10%和40%的责任。
03
当我与书记员前往法庭宣判,温晓婷已捧着一堆病历在等候。她以为原告主张的损失百余万都要由自己承担,还未宣判已经崩溃,拉着书记员哭诉其身体并不康健,需经常前往医院看病,如果都判到她头上她只能卖了房子,自己和小孩都将无家可归。
书记员扶住她,让她平复情绪。我转过头,一阵酸意涌上鼻头。最后得知自己需要承担15%的责任时,她用颤抖的声音一直对我说着感谢。
试问谁的心不曾柔软?我们也会因着当事人的情绪而愤怒、悲伤、感慨。但在判决时,必须抽离出这些情绪,保持充分的理性和专业性,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
作为芸芸众生中的微小个体,我只能在一个又一个案件中时刻提醒自己,竭力履行法律赋予的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
(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玉环市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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