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乱扔香蕉皮致老人滑倒,被判赔近2万
仔细一瞧
罪魁祸首竟是块香蕉皮
王大爷于是诉至法院
向扔香蕉皮的吴女士索赔相关损失
经过温州两级法院审理,吴女士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19461元。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吴女士带了一个小女孩到原告王大爷居住小区的游乐场玩耍。吴女士将吃剩的香蕉皮随手扔在人行道边的小草丛上,香蕉皮顺势弹回落在人行道边上。之后,经过此处的王大爷不小心踩上这块香蕉皮而摔倒受伤。经诊断,王大爷右踝关节骨折,花费医疗费31639元、辅助器具797元。
查看小区监控后,王大爷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向扔香蕉皮的吴女士索赔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吴女士乱扔香蕉皮属于有损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同时存在危害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且其行为与造成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吴女士理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经综合考量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被告吴女士承担原告损失60%的过错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吴女士不服判决结果,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中院审理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上诉人吴女士乱扔香蕉皮属于有损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该行为同时存在危害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60%的责任适当,吴女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文明、和谐、诚信、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我国公民应当时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随手扔垃圾、不随地吐痰,是每一个市民维护城市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任。虽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不文明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否定结果,仅仅属于道德谴责范围,但若因不文明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该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吴女士未能遵守有关不随手扔垃圾的文明要求,随意丢弃香蕉皮,忽视了由此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从而导致王大爷滑倒受伤,吴女士要为此承担近2万元的赔偿责任,是对其不文明行为应该付出的代价。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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