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罪认罚,伍建利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台州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伍建利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伍建利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伍建利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242.48237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判处伍建利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伍建利受贿犯罪所得242.482377万元。宣判后,伍建利不服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查阅了卷宗材料,查看了一审庭审录像,审查了伍建利的上诉材料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材料,听取伍建利上诉理由和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听取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阅卷审查意见,并将伍建利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移交相关办案单位核查,依法充分保障了伍建利的诉讼权利。
伍建利在二审审理期间,书面声明撤回其中关于无罪的上诉理由,多次提交自愿认罪认罚报告,承认其犯有一审判决认定的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承诺书》,退出了受贿犯罪所得242.482377万元。伍建利在认罪忏悔材料中反思,其犯下各种罪行的根源在于党性丧失,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漠视党的纪律和规矩,经不起物质利益诱惑、市场经济考验,沉浸在之前的荣誉之中,思想狭隘,自私自利,将个人的言行置于党和人民监督之外,一切后果皆咎由自取。伍建利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认为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伍建利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伍建利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受贿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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