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犯罪。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罪条文加以修改,完善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浙江高院从全省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有关案件中选取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人民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有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普法宣传,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一
物业、房产公司员工非法出售业主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杭州市萧山区王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等10人均系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员工。2018年至2019年,王某某等10人各自将日常工作中收集、获取的杭州市部分小区的业主信息(包括姓名、房号、电话号码和房产面积),出售给杭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市场部总监杨某某,王某某等10人共计获利23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业主信息包含了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该类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后存在较大风险。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因信息泄露被频繁滋扰,更有大量信息进入黑灰产业链,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惩处。本案通过对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员工等行业“内鬼”进行惩处,让触犯刑法者付出沉重代价,让社会公众更有安全感。
案例二
以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宁波市鄞州区任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通过被告人孙某某开发了的“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链接到中国移动公司网站,非法窃取中国移动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及业务订单等内容。之后,黄某将该些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交给任某某50561条,任某某将获取的该信息下发给公司员工,让员工开展业务,获利数万元。后任某某通过下发业务的形式让黄某获利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利用“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以同样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1100条,李某某给黄某3000元好处费。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提供上述“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从黄某处共获得好处费11700元。另查实,2017年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编写程序软件,伪造用户ID的方式,从“格格家购物平台”爬取了65877条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电话、住址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任某某、黄某、孙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并处不等罚金。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各被告人通过“终端查预缴0903”或其他外挂软件,以“爬虫工具”手段,侵入中国移动公司等网站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手段,系一行为侵害数个独立法益,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
案例三
购买含有“姓名、电话、住址、物业费、住房面积”等内容的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安吉县赵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赵某系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为拓展公司业务获取房源,授意该公司事业部经理朱某非法获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以提升业绩。2018年4、5月份,朱某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三个小区的业主名单,共计公民个人信息500余条。2018年12月,朱某居间介绍陆某某与赵某非法出售、获取另外两个小区的业主名单,共计公民个人信息700余条,赵某支付给陆某某5000元。2019年1月,朱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魏某处非法购买安吉某公馆一期、二期的小区业主名单,其中涉及财产信息250余条。
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赵某为提升业务,授意事业部经理购买多家小区的业主名单,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200余条,其中涉及财产信息250条,含有“姓名、电话、住址、物业费、住房面积”等内容。被告人不正当地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与此相应的是,出售业主信息的同案犯把在正常销售过程中获得的业主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同样侵犯了该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均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案例四
非法获取学生学籍等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海盐县连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年2月至4月,被告人连某某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以向他人购买、共享等手段非法获取包括学生学籍信息、个人简历信息、银行开户信息、贷款信息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0余万条,并出售其中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非法获利1万余元。
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公民个人信息记录了公民身份及公民活动情况,一些不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不仅给被害公民带来困扰、造成财产被骗等,也给社会带来危害。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利于公民个人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缺乏监管的境外即时通讯软件,大肆非法获取海量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并转手倒卖,从中非法获利,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打击。
案例五
利用保险公司工作便利,获取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绍兴市越城区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裘某某利用其在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车牌号码、车型、联系方式等),并以5500元价格出售给某汽车维修公司副总经理窦某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非法获利予以没收。
保险公司、银行、快递、外卖平台等服务性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能轻易获取大量客户个人信息,成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该类单位、公司的个别职员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违反职业道德及保密义务,将特定群体的信息贩卖给商家获利,给公民的个人生活及经济利益造成困扰和损害。本案中某汽车维修公司副总经理窦某某为拓展公司市场,与掌握着大量客户个人投保信息的保险公司职员裘某某相互勾结,将大量客户信息进行交易牟利,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应予严惩。
案例六
以“一买多卖”方式大规模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嵊州市姚某某、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戎某在其住所,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购买和出售公民的姓名、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公民个人信息。姚某某负责联系上家、下家,购买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戎某负责利用购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上粉”和出售。期间二人非法获利21000元以上,并予平分。
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买卖行为,已形成“源头—信息贩子—购买者”的黑色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上,大规模的个人信息被打包购买和出售,又被不法分子利用引发后续诸如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以强有力的刑事制裁为大数据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提供刑事司法保护。本案被告人作为这条产业链上的“信息贩子”一环,通过“一买多卖”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并辩称“以为被抓也就是罚款”,可见其对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可能被用于违法行为存在概括认识,系主观明知。鉴于二人系初犯且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在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后,从宽处罚。
案例七
利用摄影工作室便利获取个人信息并转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永康市徐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联系浙江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卢某某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叶某某将“总名单”“小年龄段”“小年龄名单”三份文件提供给卢某某。卢某某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同意,将“三年级”“四年级”的文件提供给叶某某,“三年级”文件内有61个学校小学三年级学生信息9943条,“四年级”文件内有13个学校学生信息1348条。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3月份到10月份在永康市某儿童摄影工作室任客服主管,有权限导出客户资料。2020年10月13日,徐某某将44142条公民个人信息经叶某某介绍后,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永康市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徐某某、叶某某分别获利800元、3200元。经比对,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中的37574条含有儿童父母电话号码的信息与永康市某摄影工作室在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同一。
同年11月,卢某某将上述44142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谢某某。
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在儿童摄影公司工作的便利获取客户个人信息,并将学生家长的信息转卖给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从而从中牟利。被告人向教育机构提供的信息包含学生姓名、所在学校、年级、班级、性别、监护人手机号码,上述信息被被告人肆意转卖并非法流入公共领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如果未成年人各类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的社会后果将十分严重,法院应予严厉打击。
案例八
手机店主将在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嵊泗县杨某、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金某利用在通讯设备修理、移动终端设备和电子产品销售等工作中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获取的他人手机号码及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发送给其从网络得知的“拉新”群(即将客户未注册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户)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在“拉新”群中协助群主进行管理,并对每日“拉新”情况作汇总、资金结算等事宜。截至案发,金某、杨某分别获利5300元、23000元以上。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嵊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当前,除行政机关、金融、电信、交通等单位能接触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宾馆、快递、手机维修等提供个人消费与服务的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也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个别人员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理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威胁,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金某利用自己在提供服务中占有他人移动设备的便利条件,将他人手机号码发送到“拉新”群内,随后又协助发送验证码帮助他人注册平台账户;杨某在“拉新”群中帮助群主进行管理,并对每日“拉新”情况作汇总、资金结算等,分别获利,构成犯罪。本案的处理有力打击了将在履职、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案例九
通信公司员工利用营销之便出售他人手机号及验证码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台州市路桥区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唐某利用在某通信公司担任营销员之便,获取客户实名激活后的手机卡,并未经过客户同意将手机号及验证码售卖给他人,共计获利14360.79元。归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违法所得。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近年来,电信、金融、交通、宾馆等行业可接触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而个别员工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本案的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还附带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让被告人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还要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案例十
设立公司收集学生和家长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遂昌县江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与他人合伙或单独出资,先后设立丽水某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信息技术公司,召集并指使多名公司员工潜入学生家长微信群,冒充教育培训机构老师,发送虚假信息。通过让学生家长点击带有设定内容的链接,收集家长的手机号、学生姓名、年级、薄弱科目等信息,并将信息数据存储在“金数据”网站内,由江某某通过丽水某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以每条信息12元左右的价格售卖给深圳、北京等地的教育培训机构,从中牟利。
遂昌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设立信息技术公司,指使员工潜入学生家长微信群,冒充教育培训机构老师,发送虚假信息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售卖给辅导培训公司从中牟利,侵害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个人信息,也扰乱了教育管理秩序,应予刑事打击,以不断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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