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数字法院视野下“凤凰金融智审”技术应用与深化问题研究
全域数字法院视野下
“凤凰金融智审”技术应用与深化问题研究
◎ 林 慧
近年来,浙江法院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积极推动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开启了法院数字化转型新征程。浙江法院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为驱动,全面实现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这也为推动数字化改革,建设“全域数字法院”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域数字法院”是按照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要求,以高度数字化和智能化手段实现数字正义为目标,打破空间和时间的制约,形成全业务平台通办、全时空泛在服务、全流程智能辅助、全省域资源整合、全方位制度变革的信息时代司法运行、组织和管理新模式。“凤凰金融智审” 3.0版以智能化建设推进数字化改革,以“三张清单”为逻辑主线,“小切口、大场景”为突破,聚焦数字化赋能司法,进一步向智能化迭代升级。截至2022年4月份,“凤凰金融智审”已适用案件三千余件,书记员工作量减少60%,法官工作量减少30%,平均审理时间缩短39.4%,优化提升金融纠纷从调解、立案、审理到裁判等办案各环节、全流程、全要素的智能化水平。
全域数字法院建设让诉讼场景重塑
(一)让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继全面推行无纸化办案后,目前浙江法院已经基本实现网上立案、远程开庭与调解、庭审直播、全程录音录像等全程留痕的庭审模式。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做到当事人身份识别、证据核对、远程答辩。同时,各项案件审批的程序性流程,保全、上诉等材料移送,均通过电子材料传输。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各当事人都是网络端链接、传输信息、节点控制的参与者与承担者,全程留痕不可篡改。人工智能技术也可以将司法规则转换成能够自动运行的程序代码,按照合乎程序规定的方式将司法过程精确拆解,又借助数据分享和集中管理,令系统中的每一个步骤都为管理者可见。司法过程被数字化地展示出来,以更加透明留痕的形式,让人们体会看得见的正义。
(二)突破空间与时间,重构审判模式
曾经的庭审场景都是在固定场所法庭当中推进,在特定化的时间与空间中,法律以一种具有仪式感的形式具象化,规制着人们的生产生活,让人们按照既定的规则活动。而随着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这种传统的案件审理模式发生改变,它跨越时间与空间,创设了新的司法运行机制。如原告可以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凤凰智审在网上立案,立案阶段引入完备的电子诉讼材料,为后续电子送达及电子归档提供便利。进入凤凰金融智审的案件,在AI法官助理“小智”的支持下,进行审查立案、分案排期、文书送达,同时“小智”辅助法官开庭审理、生成法律文书,后续的当庭宣判、电子归档等办案各环节协助法官流转推进,事务性工作全部由“小智”完成,极大便利了各方当事人和法院办案人员,实现了金融借款案件的即诉即办、即审即判。当事人无论身处何处,只要有电脑或移动设备,即可参加庭审,在“凤凰金融智审”3.0版中,还能运用法官及当事人碎片化时间,以非同步形式开展异步审理,完成庭审过程,突破以往的物理场所限制,实现当事人以数字身份参与庭审。
(三)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证据存证
人工智能可以在法律运用事务上辅助法官办案,而区块链技术则可协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现已有试点法院将区块链存证应用于司法实践,将容易被篡改、无法查证的电子证据上链存证。当事人可选择“司法区块链”或“第三方存证”的形式进行区块链存证,通过电子数据明文的哈希值和联盟链、公有链存储的哈希值进行对比。对比不通过的,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定;对比通过的,证据的真实性可予以认定,而合法性、关联性再另行查证。目前运用区块链验证电子证据真伪的案件较少,但运用区块链存证的业务总数庞大,在凤凰金融智审3.0版中,也增设了电子证据区块链验证功能,以同链验证的形式来认定证据真实性。在未来,通过区块链技术检验电子证据的频率也会越来越高。
智能化建设的发展困境
(一)司法人工智能发展不易突破现有瓶颈
在人工智能预测裁判结果方面,国内主流算法是知识图谱+深度学习,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做法则是运用知识图谱来进行智能审判。知识图谱是用可视化的图谱形象地把复杂的知识领域通过数据挖掘、信息处理、知识计量和图形绘制而显示出来。运用知识图谱达到知识可视化的效果,以文字形式描绘出整个案件的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及裁判结果。而知识图谱对数据、模型的精细化要求极高,往往在“实验室”环境下能达到较好效果。在具体运用中,它要建立在对诉讼材料完整的OCR识别、精准的数据提取、精细化模型的构建之上,才能达到较好的智能预测结果。法律人工智能可能需要知识图谱与深度学习相结合,如何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并总结出裁判规律依然是个未解命题。可以说,当前的算法尚无法理解与学习伦理价值,况且人类本身尚且没能在公平正义、伦理道德方面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又如何将这些概念准确地嵌入到算法当中,让机器学习并得出合法合理的判决结果。人工智能在某些案件分析、预判的质效上超越人类,但有时它还是会出现创造者们无法预计的算法自主或算法异化情况。
(二)司法人工智能设定受主观因素影响
无论是从宽度还是广度而言,数据的延伸速度都非常惊人,但有些会对我们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却只有局内人才能获得。一款程序的设置,用户们无法看清其中的规则,无法提出不同意见,也不能参与决策过程,只能接受最终的结果。算法背后隐藏的“算法霸权”,自开启智能化发展的时代以来,就被认为是在混沌中开启秩序,受到争议。算法权力表象是技术权力,但是背后潜藏着资本权力。运用算法而得出的案件审理结果,内里过程无法公开,无法进行解释。算法的精准性还依赖于“数据喂养”,数据越是全面,则运用算法得出的结论才更准确,司法人工智能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另外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伦理道德、公平正义等概念的判断,对结果的影响则更为复杂。有限的样本选取及数据标注则带有主观性,得出的结果与预想也可能大相径庭。
现已有法院提出运用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解决某些类型民商事案件。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将调解协议转化为司法链智能合约,签订好的合约随即在司法链上被存证,通过司法链技术增强诉前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司法链智能合约会自动触发划扣债务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中的钱款,且无需进入执行程序,亦不影响债务人征信。但该技术在实施层面及法律层面仍存在顾虑:一是自动触发的节点由人为判断还是系统判断,若涉及持续性的利、罚息计算,最终扣划金额多少由谁确定。二是如果涉及到多家不同的银行或电子账户的扣款,各家金融机构是否愿意参与到智能合约中来,让其银行项下账户钱款被任意扣划。三是若该债务人还有其他债权债务,或存在银行账户被保全的情况,那么在智能合约中的债务是否能被优先扣划。四是在新的“区块链+智能合约”概念中,任何社会主体之间在交易阶段就会产生关联形成一条链,各个社会主体之间的无数条链构成一片锁链网。一旦发生纠纷则能追根溯源,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内生型自治系统产生,链上当事人能够通过事先设计的仲裁条款来解决纠纷,从而去司法化,改变以往的纠纷解决司法中心化的性质,并减少强制执行成本,从而间接隔离了司法控制权。五是“区块链+智能合约”既不能增加缔约的自由度,也无法降低缔约的成本,由于缺乏对合同当事人的激励,短期内大面积推行普及可能存在难度。
以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智能化手段,全面推进系统化全域数字法院构建
建设区别于传统法庭形态的未来智能法庭,全面集成虚拟法庭、AI法官助理“小智”等数字化改革成果,形成全面覆盖的数字化审判管理体系,有效将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与法庭的各项应用场景相融合。进一步优化“凤凰智审”AI法官助理“小智”的各项功能,在现有智慧司法服务基础上,结合司法公共服务+司法大数据+案件知识图谱,加强人机互动交流。通过强调人机交互体验,为“小智”配备“协作互动”能力,实现法官对案件可检视、可监督、可标注、可修正,运用机器深度学习、模拟法律思维等技术,让“小智”可展示、可交互、可成长,提升技术辅助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在场景配备上,根据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重塑业务流程,实现未来智能法庭功能拓展与延伸,形成调、立、审、执、治一站式化解模式。
现有的电子证据存在易被篡改、伪造,难以查证的情况,法官对电子诉讼证据的核查与采信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区块链技术则能很好地化解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问题。区块链技术司法化运用,是一项长期性工程,其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即证据形成阶段,就要对证据进行上链存证。该项技术较为容易在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类型化案件的前端广泛推广适用。同时,运用区块链技术达成的智能合约则可以通过“链上自治”结合“司法审查”的方式共同解决纠纷。对于事实清楚的纠纷,签订智能合约的用户可以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采用链上仲裁系统进行仲裁或调解,由第三方来解决纠纷,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划扣或进入拍卖程序,达到提升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对于案件事实复杂,金额较大,当事人倾向于选择诉讼的案件,也可进入司法程序,进行诉讼调解或者审理判决,再对调解协议或判决结果上链扣划或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两种形式相辅相成,形成区块链“司法化”的最佳呈现方式。
(三)以人工智能促进各个诉讼节点智能化
在构建“全域数字法院”过程中,各节点不断完善,大量电子化数据被采集,有足够的数据量加上机器深度学习,法律人工智能可以逐步辅助司法人员处理诉讼过程中的各类事务。
1.作好模块划分,提升人工智能作为司法辅助的应用效果。AI法官助理“小智”在诉前纠纷化解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案例参考、类案咨询、法律法规推送,辅助矛盾调解中心、共享法庭的调解人员进行智能化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立案审查、排期开庭、材料送达、文书制作、电子归档等阶段,辅助法院工作人员安排推动诉讼进程。在程序性事务上,未来绝大部分案件均能实现在无人工干扰的情况下有效推进诉讼。对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小智”可自行主持庭前会议,人工智能审判则可以在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客观真实的类型化案件中加以适用,如对某一类案件,通过法官不断对累计的智能生成案件判决进行优化改进,再让机器深度学习,达到优化智能生成裁判文书的结果。对于疑难、复杂,证据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仍然需要依靠法官的专业化审理。
2.施行科学合理的算法审核。组织法院系统、政府部门、高校、互联网企业的专业人才共同参与智能化系统研发与评查,形成专门的评查审核小组,对智能审判系统运用算法而得出的案件审理结果进行抽样审查,以避免司法人工智能设定受主观因素、算法黑箱影响。让上述复合型人才作为数字化改革设计师,为构建全域数字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司法需求和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作出贡献。
(四)推进全面化、系统化数字法院构建
1.建成信息一体化共享平台。司法系统中收集数量庞大的数据尚不能直接反应司法活动规律与全貌,其中涉及经济发展、民生福祉、医疗保障、政务治理等各个方面的海量数据尚未得到充分运用。应更加注重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发现数据之间的联系与价值,对所提取的数据系统地进行智能化分析,如此,才能推动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服务司法实践。同时,着力构建和完善司法大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多跨协同、能力共享的数字法院开放平台。在“凤凰金融智审”3.0版中也初步搭建了金融数据分析平台,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特定化数据进行收集与智能化分析。
2.对司法大数据做智能化预判与分析,全面推行“数智决策”。有效运用OCR识别、提取技术,在数据的可收集、可统计、可报告、可分析的基础上,将法院系统政务管理从“经验决策”向“数智决策”转变。在全域数字法院的构建过程中,一是要做好案件数据、信息采集工作,使审判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对诉讼流程进行智能化跟踪管理,对法官绩效进行数字化智能评级,防范化解风险,完善法院系统内控机制;二是要借助于智能化数据分析,及时对敏感性、群体性、连锁性案件及其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作出反馈,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套路贷等情况的发生;三是要促进司法大数据与政务大数据融合运用,形成覆盖全面、指向清晰、研判精准的经济社会运行评估体系,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作出重要贡献,让审判管理模块成为面向法治、精治、公治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有效组成部分。
3.做好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要保障系统稳定性、数据安全性,数据平台让数据服务商建设与运营,数据存在泄露风险,数据平台汇聚的个人信息蕴含的潜在价值,也容易为不法分子寻找特定的作案对象提供帮助,成为其犯罪牟利的工具。数字法院维护数据安全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维护数据存储空间与数据传输安全。在内外网交互过程中,应维护司法数据与数据传输介质的安全,提升系统安全指数,维护系统运行的稳定性,防止黑客、病毒攻击司法数据平台。二是明确数据使用者的安全保护义务。数据使用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从最初的上链,到司法诉讼等各个阶段,从上链企业到诉讼服务平台,均应明确维护数据安全的责任承担主体与责任承担方式,才能形成威慑力。
作者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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