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数字法院建设
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数字法院建设
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进入3.0阶段,即智慧法院建设阶段,智慧法院引发了法官思维观念、法院工作流程和司法权力运行方式的重大变革。浙江法院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全面推进“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让司法紧跟数字时代步伐。在数字法院建设的过程中,司法人工智能扮演关键角色并承担重要使命,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法院不仅要准确把握数字发展规律,不断发展司法人工智能技术,还要通过流程再造与制度重塑,使技术满足司法改革中关键环节的纵深推进,真正建立和完善“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数字法院人工智能系统。
一、数字法院建设的重塑效应
(一)司法过程场景化
从固定的法庭到多变的场所,数字法院建设改变了固有的“时空体制”,司法活动的形式化和场域化发生了重大的转向,空间位置或环境对司法活动的进行已经不再具有决定性作用。司法人工智能就在这种“时空体制”变革中,创新了司法运行机制。如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基础转型升级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涵盖了调解、立案、阅卷、送达、保全、鉴定等各项司法活动。案件当事人无论身在何处,只要有手机就可上传诉讼文书,进行线上开庭。不仅传统庭审中当事人“面对面”争辩发生改变,而且审判员席位也从法庭正中心且略高于地面转换到与当事人“屏幕”平等,这无疑是去中心化、场域化的。这种全新的对称透明、扁平分布的情景,让司法过程从场域化走向了场景化,附加了数字化的意义展示、体验分享和“可视正义”。
(二)司法程序代码化
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可以将司法规则转换成能够自动运行的程序代码,“按照合乎程序规定的方式将司法过程精确拆解,又借助数据分享和集中管理,令系统中的每一个动作都为最上的管理者可见。”例如,浙江法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开创了新型网络执行体系,借助5G+区块链技术,对执行过程实现全方位、立体化的操作记录。该过程的音频和视频与区块链同步,进行现场校验并固化原始视频证据,进一步便利了各部门对标准执行的监督和工作,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司法程序的代码化大大减少了司法的运行成本,并且衍生了立法者之外的二重权利主体,即代码的作者通过规则的设置重新书写了司法运行规则,将来司法程序的设立将有更多的技术专家参与。
(三)司法决策建模化
数字法院依靠大数据给推进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来源,通过案件信息采集、裁判文书分析和设计算法,司法决策的建模化已经成为未来数字法院建设的重要方向,它作出的每一份判决,都是一项数据庞大的实证研究和综合衡量。例如浙江法院研发的“凤凰金融智审”3.0,根据人工算法、深度学习、智能识别等前沿智能技术,辅之以大量的生效裁判作为案例,系统已经能够基于模式一步生成法律文书,法官仅需履行校对、签发等职责。通过对接“浙江解纷码”“智慧执行”2.0,实现金融纠纷案件一站式解决,同时对金融案件数据进行实时统计,在线智能分析案件分布和当事人特征,实现从“经验决策”到“数字辅助决策”。
(四)司法服务管理便捷化
在司法服务上,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用跑”,数字法院真正让这句口号成为现实。2021年,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同比增长8.94%,在线开庭127.5万场,同比增长48.94%,在线调解案件1084.12万件,同比增长43.86%。在司法监督上也实现了智慧化、透明化。例如丽水法院打造“司法公正在线”应用,为每个案件“赋码”,探索构建“一案一码一图一指数”,当事人和律师全程随时“码”上投诉、案后“码”上评价和法院“码”上反馈。通过监督流程再造和数字赋能,让案件全生命周期都处在当事人、律师的监督之下,构建当事人和律师监督、审判管理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的完整闭环,让意见表达更顺畅、信访化解更及时、监督管理更有力、作风整治更精准、社会评价更正向。
二、数字法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前置性问题:数据质量存在缺陷
数字法院建设最重要的基础就是海量的司法数据,司法数据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大数据分析结论的可靠与否,这就要求司法数据本身是客观、准确、全面、及时的。而当前最重要的司法数据来源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文书,裁判文书自身存在释法说理不充分、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在数据不准确的条件下,人工智能得出来的结论是否可靠存在疑问。其次,在数据的样本上也存在数据不全面的问题。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执结案件2870.5万件,而裁判文书网上传文书数量仅为1490.4万件。在该基础上建立的审判职能辅助、类案检索等功能将对数字法院的成效性造成严重的影响。此外,现在法院和政府各部门之间还存在信息壁垒,数据之间无法及时互联互通,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关键数据存在不匹配现象,导致数字法院建设缺乏多元化的数据环境,难以发挥数据应用的幂乘效应。
(二)过程性问题:程序亲历性价值的折损
数字法院打破了司法活动的时空和地点限制,直接使得传统庭审规则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但案件事实的复杂性、问题的微观具体性、自由心证的形成以及程序公正的实现都需要司法人员亲身经历案件审理过程,直接接触证据和审查各种程序,特别是直面诉讼主体的主张、陈述、辩论。法官对案件裁判形成自由心证,既立足于庭审的感知直觉,也源于审查证据形成的事实认知。当前,法官书面审查一直备受诟病,而在智能化运作下的裁判是否具有正当性,当事人是否认同裁判结果,依然存在争议。因此,如何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不折损,在技术可及性方面更加注重分配正义,是数字法院建设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思考的内容。
(三)结果性问题:公正与效率司法价值失衡
建立大数据算法可以对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起到辅助作用,增加司法决策的公正性,但与此同时,依靠技术决策系统对数据案例分析做出决策时,数据是中立的,但算法本身隐含错误、不具有中立性、易人为操控等特征,算法建立的架构模型源头需要技术赋予公式输入或输出信息,一方面算法规则具有不可解释性、“算法黑箱”等问题,个案之间无法做到完美拟合,类案处理只能通过特征、特性进行比对计算,及时扩大数据能缓解该情况,但仍难以完全解决拟合问题。另一方面,如何通过数据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架构体系也存在壁垒,技术人为设计存在潜在风险和弊端,算法的不透明和一味的特性比对,可能形成“算法歧视”,差别对待数据主体。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改革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有效率的正义是人工智能融入数字法院建设的应有之义,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保证公正的实现。
(四)技术性问题:数据安全难以保障
数字法院的优势在于聚合和共享不同维度的信息。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案件信息,其中包含的敏感信息如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将构成极大威胁。一方面,现在各地数字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都严重依赖外包。当这些信息掌握在技术提供商手中时,很难保证数据安全。特别是在网络故障或设备故障的情况下,经常产生信息安全漏洞,近年来各单位由于“技术外包”造成的失密泄密案件屡见不鲜。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后,虽然经过隐名处理,但通过案件载明的信息,特别是一些影响范围较大的案件,还是能够轻易推断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和侵犯。
三、数字法院建设的建议
(一)以增强司法能力为追求统筹实践
1.正确认识司法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并非取代“人的智能”,法官的工作不仅仅是做出简单的判断,而需要在是非问题上,在道德判断中认真倾听和理性分析,以探寻真理与正义,引导社会价值判断。长期以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严格的规则相互竞争,但有限的法律语言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都决定了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借助人工智能提取案件要素并匹配案件模型,可以帮助法官快速、轻松地获取类案资料,提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能力,使判决更加自信、有效。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实际上应用于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还处于起步阶段,若将过高的期待赋予人工智能也可能造成法治秩序的混乱。因此,司法人工智能既不能代替线下司法活动,也不能代替司法人员的独立判断,消除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是要利用司法与科技的深度融合,让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更好的效果。
2.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立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应扬长避短,适时通过法律予以调整并规范。目前我国在建立人工智能伦理标准、法律规范等方面相对落后,司法人工智能研发、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尚缺乏法律、政策或道德规范。加快人工智能在数字法院的应用,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对人工智能在伦理关系、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规范人工智能的研发、生产、使用,为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以需求为导向开展建设
1.完善配套制度设计。面临跨地域异步审判、区块链证据技术储存等司法数字改革对传统司法规则的挑战,要坚持“改革要于法有据”的基本原则。在数字化改革的新趋势下,浙江省委提出整合形成“1612”体系构架,其中就包括建立数字化转型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浙江法院正在推进的“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就是以技术变革推动业务流程再造、诉讼制度创新以及法院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的彻底重塑。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需要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工作原则进行探索。如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试水者在获得中央特别授权下不断探索在线诉讼、电子诉讼的新规则、新模式,最终形成涵盖各审判领域、覆盖诉讼全流程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为“全域数字法院”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性基础。
2.提高司法大数据质量。一方面对于法院内部的司法数据,要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的大数据意识,在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案件节点信息、证据材料的录入、裁判文书的制作上网等环节确保全面、准确,在源头上提高司法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升数据分类、提纯、纠错等处理能力,既要加快实现司法活动全流程数据化,又要及时清理冗余、过时、不当的司法数据。另一方面,要打破法院的“信息孤岛”,完善多元化司法大数据共享机制,不仅要打破法院各层级、各地区的数据壁垒,还应促进人民法院与相关机构、行业、领域数据的共享,以形成全面的司法大数据生态圈。
3.保护司法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必须与数字法院建设同步推进。首先,要正确处理秘密与非秘密的关系,保护国家秘密,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安全可控”的司法资源。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未成年人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一些非密敏感信息坚持必要性采集原则。同步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体系,定期维护更新,及时修复漏洞。其次要增强法院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学习和掌握网络安全知识和安全保护技能。对各级法院人员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统一的身份认证系统和系统访问“门槛”。
(三)以提升公正效率为目标确定技术应用路径
1.依托司法数据支持科学决策。在服务中心工作上,要牢固树立“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积极从“主抓办案”转变到“参与治理”,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优势,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主动作为、主动创新。从司法视角研究民营企业发展现状、特点、问题,总结法院服务民营经济的主要做法和短板,促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对公开的黑恶势力犯罪文书进行搜集和挖掘,构建司法模型,深入分析黑恶势力和软暴力案件间的关联关系、地域分布趋势及原因,并进一步研究黑恶案件规律特征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适用情况,为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有益参考。依托数字法院对各类案件的分析,对社会治理中可能出现的矛盾趋势发出预警,为国家治理的科学决策提供实证辅助和数据支撑。
2.加强流程监管规范审判权运行。随着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等信息化应用逐步成型,建立案件全流程在线监督和指导体系,以业务指导和流程监管重塑法院的办案模式。遵循司法规律,合理设置质效考评指标体系,切实做到月度、季度收结案均衡,并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时间、空间、个案“三维”均衡,促进执法办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对案管系统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和监测,预警提示突击结案、虚报结案等引发的系统数据异常波动。对接近审限和长期未结案件统计预警,及时提醒相关法院和法官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推行证据上链,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3.实施联合惩戒提高执行质效。运用人工智能等手段,提高执行效率,规范和提升执行程序的合法性。确保有执行财产的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无执行财产案件常态化纳入管理,保障申请人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完善执行信息监控体系,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式与公安、交通、银行等机构对接,实现财产“一键查控”、被执行人“精准布控”。二是借助人工智能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数据进行多维关联分析,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常态分析并发出预警,根据查询结果自动对违反法律的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三是通过与部门、行业间的信息互认互通,共享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进一步提高对被执行人的威慑效果,促进其尽快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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