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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家暴就是打老婆吗?这些行为都是!

浙江天平 2023-03-01

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一个由联合国设立的国际节日

其确立的初衷是

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然而,“家暴”并未消除


图源:视觉中国


它远比我们想得更复杂——

它不是“打老婆”的代名词

对象不仅仅指的是妇女

老年人、未成年人、男性

也都有可能成为家暴的对象


它远比我们想得更隐秘——

不只作用于肢体冲突

精神暴力、经济制裁

甚至过度教育都是家暴的形式

隐匿无声,却暴烈无痕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如果遭遇家暴

记住一定要勇敢说“不”

积极寻求帮助,远离施暴者

及时报警向相关机构求助

或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对方再施暴、骚扰和威胁

提起“家暴,大家在脑海里浮现的,大多是穷凶极恶的男人正在殴打一个哭得撕心裂肺的女性。尽管女性被家暴的例子确实占大多数,但家暴不分性别,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也不分男女,男性的权利同样不容忽视。

  

贾某和吕某的婚姻当中,作为妻子的贾某对丈夫有着长期的家暴行为,曾扬言要买硫酸毁了全家,令吕某惶惶不可终日。后来为了离婚胁迫吕某支付10万元,贾某将吕某约到自己开的服装店,手持剪刀辱骂、胁迫吕某,并用脚踢胯部、高跟鞋砸脸等暴力方式殴打吕某。

图源:视觉中国


吕某在当时情形下极度恐惧,被迫无奈写下内容为“女儿抚养权归属女方,并协议离婚后支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的承诺书。离婚后,吕某担心自身及其他家庭成员安危,为了不再受到胁迫和伤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诸暨市人民法院发出一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贾某对吕某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贾某骚扰、跟踪、解除吕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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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作为施暴者的男性要被依法惩处,而作为受害者的男性也理应得到保护与救助,“天下无暴”,要令每一名受害者都能得到有效救济。

实际上,家庭暴力有很多种表现形式,比如精神暴力涉及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虽然和暴力殴打相比,身体上没有遭受侵害,但会影响受害人的工作和生活,时间长了对受害人的精神也会造成严重侵害。

   

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中,丈夫薛某平时就经常殴打妻子张某,他还通过非法电子技术手段,不分昼夜地对妻子的日常行踪进行定位、监听,跟踪妻子,实施辱骂、殴打等等。

图源:视觉中国

  

张某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认为,丈夫构成家庭暴力中的身体和精神双重暴力,应当签发保护令禁止丈夫再骚扰、跟踪妻子。

司法实践中,一旦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关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将依法考量家庭暴力的方式、次数、严重程度等情况,进一步发挥司法惩治功能,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保护。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周某某与王某某的离婚案中,丈夫周某某不仅家暴妻子,而且通过私自安装摄像头拍摄王某某起居场所,存在侵犯王某某隐私的行为。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在自身的隐私权上是向对方做出了很大程度的让渡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内的隐私权丧失。夫妻一方故意窥探另一方的隐私,特别是在双方感情不睦,甚至已起诉要求离婚的情况下,类似的窥探应当认为是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该院酌情认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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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很多人认为,打骂孩子是家庭私事,甚至一度有“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的说法。事实上,打孩子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绝非家务事。

10岁的小甲常年与父亲一起生活,但其父亲时常酗酒,并在醉酒状态下殴打小甲,导致小甲屡次报警救助,后只能在救助站暂时居住。

甲父亲醉酒后动辄对小甲谩骂、殴打、体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给孩子的童年留下暴力的阴影。

图源:视觉中国

经小甲报警和邻居反映,嵊州市人民法院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妇女联合会、市民政局及属地镇政府共同组成工作专班,对小甲进行救助。为了更好地约束父亲行为,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代小甲向嵊州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法院作出裁定,禁止父亲对小甲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

另外,部分家长一心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从而严厉管教孩子,甚至越过管教界限走上家庭暴力的极端道路。这种不当的教育方式往往适得其反,严重伤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李某一心望子成龙,在子女随李某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对其要求十分严格,以近乎准军事化的标准管教孩子。

在子女学习成绩下降或顽皮不听话的时候,严监管教,甚至时常有用书本砸头、脱光衣服用棍棒打、脚踹、不给饭吃、逼着下跪等过激行为。

前妻知道后,曾多次报警,并最终向桐乡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李某立即停止对两个孩子的家庭暴力。

法官在给李某送达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明确告知其若违反该保护令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保护令抄送给了学校、派出所、社区等单位,共同监督李某的行为,共同呵护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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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今年也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第六个反家暴日。首次以“家事”立国法,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

“反家暴”适用于所有家庭成员,《反家庭暴力法》保护每一个人。这其中,也包括老人。

   

老人李某和妻子金某先后生育了两儿两女,俩老人年事已高,没有经济来源,妻子金某还身患疾病需要长期服药,除了两个女儿还算孝顺外,两个儿子都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大儿子甚至以老人李某房屋挡住其风水为由上门砸了老人李某的窗户,扬言要打死两个老人。老人报警后,派出所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心灰意冷的老人向法院提起赡养费纠纷的同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图源:视觉中国

  

永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母子关系,发生纠纷时,被申请人采取暴力手段损坏了两申请人的财务,派出所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两申请人具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情形,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据悉,后续老人申请了强制执行,儿女们每月按期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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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家庭是温暖的港湾

不是充满硝烟的战场

家庭暴力也从来不是“家务事”

反对和消除家暴是每个人的责任



但是万一遇到家暴该如何应对?

下面条法官提示请收好👇



part.01

遭受家暴后首选的救济途径是

拨打110报警


报警是遭受家庭暴力后最重要也是最容易固定证据的救济途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会及时出警,不仅能够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还会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在公安机关存档的报警记录、调查笔录、伤情鉴定报告等材料,是后续进行离婚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的重要证据。


part.02

遭遇家暴可以“自我取证”


1

受害人可以使用手机、录音笔等实时记录加害人实施家暴的全过程。

2

加害人在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聊天记录中承认自己曾实施家暴的,该部分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加害人施暴后承诺改正的悔过书、改正书、保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

受害人要第一时间对伤情进行拍照或拍摄视频,保留好相关就医记录。


part.03

受害人自行取证困难怎么办?


曾有过报警记录或向其他单位反映家庭暴力事件的记录,但受害人自行调取有困难的,可在提供证据线索的基础上,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对部分害怕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作证的人员,受害人可申请法院向证人进行调查。


part.04

负有家庭暴力救助义务的人员

不可以拒绝提供救助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是法律规定负有家庭暴力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没有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art.05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暴

受害者的“护身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受害人自己因客观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以书面方式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特别注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含: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part.06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离婚时

可以请求加害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时间长短、暴力严重程度、所造成后果等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part.07

涉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

起诉到法院后

务必第一时间与法官沟通


受害人需要告知承办法官家庭暴力相关情况,并申请家庭暴力案件“绿色通道”。“绿色通道”包含:

1

线上调解,避免双方直接接触;

2

申请法警值庭维持秩序,保障受害人庭审中的人身安全;

3

错时到庭和离庭,消弭双方在庭前、庭后的冲突机会。





·法官说·


中国人传统观念里面,家丑不可外扬。很多人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因此往往选择秘而不宣。但其实家庭暴力不是一种家丑,而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

逃离家庭暴力看似很难,但只要家庭暴力受害人勇于发声,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妇联以及社会公众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一定能够有效帮助受害人从家庭暴力的“泥淖”中逃脱出来。



来源:浙江法制报、诸暨市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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