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绍兴两案例斩获全国年度奖项
近日,“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名单分别公布,浙江法院各有一案例入选!
绍兴法院审理的“胡某芳诉某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杭州中院审理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人诉大唐系企业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系列案”入选“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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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芳诉某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案引发社会普遍关注,被称之为“大数据杀熟第一案”。本案界定了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经营者就平台内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度和范围,以及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规范广大平台经营者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同时,本案审判对平台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合法、正当、必要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追责认定作出了先行探索和尝试,提出了依法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应当平衡信息提供者利益、数据平台使用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司法理念,为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实践样本,也为类案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件详情
同样是预定豪华湖景大床房,享受8.5折优惠价的钻石VIP预定费用居然比别的旅客贵一倍?遭遇“大数据杀熟”的消费者来到绍兴法院维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女士一直都通过某APP来预订机票、酒店,因此,是平台上享受8.5折优惠价的钻石贵宾客户。
2020年7月,胡女士像往常一样,通过某APP订购了舟山希尔顿酒店的一间豪华湖景大床房,支付价款2889元。然而,离开酒店时,胡女士偶然发现,酒店的实际挂牌价仅为1377.63元。胡女士不仅没有享受到星级客户应当享受的优惠,反而多支付了一倍的房价。
胡女士与app运营方某商务有限公司沟通,对方以其系平台方,并非涉案订单的合同相对方等为由,仅退还了部分差价。
胡女士以某商务有限公司采集其个人非必要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要求该APP为其增加不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时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 以避免被告采集其个人信息,掌握原告数据。判决结果
某商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务有限公司未依法以显著标识将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予以区分,未向消费者披露其所称的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对风险未予告知,对利用其平台发布高溢价房源信息、赚取高额利润的不当行为未尽有效监管,应依法认定构成欺诈;某商务有限公司“强制且不指明具体内容”的信息收集方式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但鉴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相适应,在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用户个人信息肆意披露和以极端方式加以侵害,给其否定性评价并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已可达到消费者使用APP的预期效果和合同订立初衷的情况下,对胡某芳超出权利救济范围的诉请不宜支持。
据此,二审支持了退一赔三的诉请并驳回了胡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化解民营企业特大债务风险,完善金融纠纷案件集约化专业化审理机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人诉大唐系企业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系列案
2018年4月,盾安集团及87家子公司爆发债务危机,浙江高院和杭州中院共受理盾安系案件868件,涉诉金额合计243亿余元。为有效解决全国各地债权人分散诉讼、分散保全、甚至可能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不利局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对盾安系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其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人就其与盾安集团下属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大唐系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权纠纷先后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共50余件,诉讼标的高达29.48亿元。杭州中院受理该批案件后,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引”“疏”“调”并举,既防止债权人挤兑式诉讼,又避免盾安系企业消极应诉,先后就50余起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一、应收账款质权人对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在大唐系企业处的应收账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大唐系企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应收账款质权人支付应收账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驳回应收账款质权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建国
近年来,为适应处置化解特定金融风险的需要,各地法院在处理涉诉规模较大的金融纠纷案件时往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指定集中管辖的措施。本系列案是在民营债务企业处置中适用集中管辖的案件,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集中管辖有利于提高审判质效,集约化、专业化、高效化解决企业特大债务危机,最大程度避免和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该应收账款质权纠纷系列案的处置,充分展示了集中管辖带来的制度赋能。首先是诉讼程序集约化。在该系列案处理中,鉴于案涉质权人及债务人基本一致,而次债务人则分散于全国各地这一情况,法院基于集约化处理原则,采用多案联审等方式集中开庭审理,并多次组织质权人以及涉诉企业跨地区、多层级相关人员进行联合调解,减少沟通环节,最终实现应收账款质权纠纷调解比例达38%,达到纠纷实质化解、企业风险排除的良好效果。其次是裁判尺度统一化。在集中管辖模式下,法院得以充分掌握应收账款质权纠纷及相关基础买卖合同引起的索赔纠纷、涉诉企业其他债权人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等诉讼案件信息,全面协调处理应收账款质权优先权、债权人代位权以及次债务人大唐系企业享有的索赔权等权利;通过衔接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兼顾质权人利益和次债务人权益的保障,有效实现了实质公平。再次是信息对接畅通化。法院积极保持与债务人及债委会、执委会开展高频度信息对接,实时追踪企业“瘦身”自救方案及落实情况,有效保障盾安系企业合力配置资源、开展正常经营;针对涉诉企业债务涉及的金融机构、上下游企业和供货商数量多,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等情况,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保障案件妥善处理。最后是该系列案处理的专业化。该应收账款质权纠纷系列案涉案主体众多、权利利益冲突巨大,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而且所涉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挑战性强,尤其是关于债权查封是否影响案涉质权的有效设立、应收账款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以质押登记为准、应收账款质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等争议问题,专业性强,法院依据法律、遵循法理,给出了明确的回答。
在该系列案处置过程中,法院强化底线意识、法治思维、系统观念,会同金融机构、属地政府全力帮助集团纾困重建。一方面,从有效帮扶企业生存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持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因案施策,根据涉稳、涉众风险点,逐案制定最优工作方案,避免了大型企业失控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注重统筹化解矛盾,有效保护权利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形成较强示范效应,为安全规范、井然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出了贡献,依法高效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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