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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便利当事人诉讼,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优化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及近期对我院相关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指定常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应由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开化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参照适用。
2.我省其他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以上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海事海商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特此公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相关链接↓
链接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
链接二: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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