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认为“没营利就等于没侵权”?
最近,电影《灌篮高手》的热映
让不少人的朋友圈也掀起了
一场怀旧热潮
甚至有网友调侃
“再刷会儿朋友圈就可以把电影看完了”
由此,也引发了一波
对观影“屏摄”现象的热议
事实上,网友对电影进行拍摄录制
发布到朋友圈的行为
可能已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又没营利,怎么也算侵权??”
法官解读来了👇
01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的传播环境必须发生在电子环境中,且其传播方式是公开的。除此之外,公众根据自己的时间、地点选择获取作品的交互性特征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结论
著作权人通过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够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从而避免其作品被公众自由获取,保障著作权人的作品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02
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并不取决于是否营利
值得注意的是,大众对于著作权侵权认识的一个误区是合理使用,也就是对于“不营利就不侵权”的误解。
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情形,以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8种合理使用范围,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不过应当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些主要是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程度以及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等方面来判断的。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结论
按照以上制度及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如果网友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布展现给公众,无论该使用为个人目的使用还是商业目的使用,均已经脱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这一合理使用前提,若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则会侵犯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此,无论行为人是否营利,其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均使著作权人保障其作品经济利益的愿望落空,构成侵权。
⚠️注意了
这些不营利性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也可能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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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的歌手发布了新歌,在音乐平台付费下载后,用作自制短视频的背景音乐”
在音乐平台购买的音乐并不当然可以随意使用,上传至网络平台存在侵权风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享有该权利就能够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使公众自由获取。实际上,平台从版权方处获得授权仅包含在其自有的音乐平台中在线播放或下载至本地设备收藏。用户对歌曲的使用权限,既受限于平台取得的授权范围,也受限于平台开放给用户的授权范围。在音乐平台的服务协议中,一般会对用户的权利作出约定。超出权利约定的范围使用行为很有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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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网文更加生动有趣,在文章里添加网上下载的风景照片和表情图”
风景照片属于摄影师通过灵感与摄影技术对自然进行描绘,供人欣赏的艺术作品。表情包因其线条、色彩、形状等元素的组合和具有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形式,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上述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发布的网文虽未营利,但可供不特定公众自主选择阅读,侵犯了著作权人对风景照片、表情包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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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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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综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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