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造成的医疗费损失由谁承担?法院这样判→
王亮与大鹏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王亮签署材料自愿放弃大鹏公司为其交纳社保,大鹏公司因此没有为王亮交纳社保。后王亮在工作履职过程中突发疾病,产生医疗费用13万元。王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大鹏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仲裁裁决大鹏公司支付王亮医疗费用13万元。大鹏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上述医疗费用。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社保,用人单位据此不为其缴纳社保,造成的医疗费损失由谁承担?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给出答案。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而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由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实践中,即便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补贴等形式约定代替社保的,上述情形均因违反了上述规定而无效。
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广大劳动者也应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的兜底保护作用,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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