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浙江两案例入选全国法院湿地生态保护典型

浙江天平 2024-03-28

2023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同时,今年也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三十一周年。为加强湿地保护法治宣传,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强大共识,展示人民法院湿地生态保护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慈溪市人民法院、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各一案例入选。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宁波某工程队非诉行政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宁波某工程队未经批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五路与十一塘路北侧擅自搭建项目部。2022年4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东至杭州湾新区沿海滩涂、南至十一塘、西至兴慈五路十一塘横江桥、北至已批临时用地,涉及土地面积1003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滩涂。2022年4月26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慈溪自规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宁波某工程队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项目部的行为进行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3.对非法占用案涉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0030元。宁波某工程队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其余处罚内容。2022年10月28日,慈溪自规局向宁波某工程队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慈溪自规局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
【裁判结果】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宁波某工程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全部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慈溪自规局催告,宁波某工程队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慈溪自规局申请执行的“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及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未利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宁波市自规局前湾新区分局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是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滩涂对沿岸流入的各种污染物质有自然净化的功能,而且具有调节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气候的功能。案涉滩涂地段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临近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被执行人非法占用滩涂建设项目部且占地面积较大,不仅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对滩涂的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功能发挥造成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发挥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职能,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打击非法占用滩涂行为,有力推动了滩涂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2日,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为降低其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总氮浓度,以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沈某松指使污泥操作工沈某法等人,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并将总氮等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污水2万余吨排放至厂区北侧河道中。该河道流经下渚湖湿地。2019年4月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上述违法事实。经鉴定,排放废水显著超过外环境地表水本底值,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失595155元-618130元,鉴定评估费用9万元。2019年9月25日,德清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的沈某松、沈某法等人作出另案刑事判决。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95155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9万元。
【裁判结果】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河道造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95155元和鉴定评估费9万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下渚湖湿地是长三角地区生态系统多样性高、原生状态保持最完整的天然湿地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价值。本案被告公司在下渚湖湿地周边水域排放污染物浓度超标的工业废水,严重污染水体和湿地。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判令本案被告承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责任,切实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坚持生态修复优先,积极引导被告购买湿地碳汇,并将碳汇认购金定向用于构建以沉水植物群落为核心的湿地生态涵养系统,提高下渚湖湿地水系自我净化和碳汇功能,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5期案例裁判摘要汇总

👉  浙江法院启动六五环境日司法宣传周活动

👉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点个在看,鼓励一下吧~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