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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说NO,这些知识必备!

津彩青春 2021-02-03




近日,市委宣传部(市版权局)、市教委、团市委共同举办了天津市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云”启动仪式暨专场辅导讲座。

据介绍,为庆祝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市开展了“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系列活动,组织我市大学生积极参加全国第十二届版权征文活动是系列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动版权宣传和创新研究,希望通过这次征文活动,展现我市大学生版权创新研究的能力、为我市版权人才储备搭建平台,在大学生中掀起版权宣传普及的高潮。




你在朋友圈刷到过“黑洞”照片吧?

你也曾见到过出售电视剧盗版资源的信息吧?


觉得这些离你的生活还是远?

那么,你总听说过在短视频平台

搬运他人作品结果被曝光的现象吧?

其实,这些都和知识产权有关

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快来get √ 涨姿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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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什么?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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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都包括啥?

主要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也许你不知道

下面这些其实都是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怎么样,知识产权这个话题

是不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

今天,我们主要来学学

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版权)的

一些必备知识


著作权知识16问,天津团团快来看

(请滑动观看)

1.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2.  什么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CopyrightOwner)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3.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有哪些?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5.  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6.  作品使用有哪些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7.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等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8.  哪些行为是侵犯著作权法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9.  哪些行为是侵犯著作权法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0.什么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1.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12.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作品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13.我市对办理著作权登记有什么要求?

申请登记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并符合作品登记手续要求。凡户籍在天津市的公民及在天津市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都可申请对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进行免费登记。凡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品不予登记。


14.我市办理著作权登记收费吗?

  自2019年8月起,我市对全市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十三类作品(不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免费登记。


15.在我市办理著作权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内容有:1、自愿登记申请书;2、权利保证书;3、作品说明书,包括作品的创作过程和思路;4、填写作品登记表;5、作者身份证复印件;6、申请登记的作品复印件。


16.我市办理著作权登记的地点有哪些?

  天津版权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2-58683130,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园工华道1号智慧山北塔B座5层。

  天津市滨海新区先锋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2-25204060,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天池路与泰州道交口滨海时报大厦。

天津正源国际版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2-58676389,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商务园东区E9-403。

天津青年创业园。联系电话:58338001,地址:天津市红桥区青年路85号。

著作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不仅仅是对个人而言

对国家、行业的发展也是非常关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庆祝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做好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相关工作,国家版权局自2020年4月中旬起集中开展版权宣传活动,并以4月20日至4月27日为重点宣传时段。






国家版权局

围绕“强化版权治理,优化版权生态”主题,

制作了公益宣传片和公益海报。

一起来欣赏



2020年国家版权局公益宣传片



2020年国家版权局公益海报

滑动查看更多图片

(国家版权局享有上述公益宣传片、公益海报的全部版权,请按照一套四张的排列次序原样使用。)

打击侵权盗版

保护知识产权

和我们每个青年有关


青们,今天开始

从你我做起!


~这些同样精彩~

@所有人,关于“五一”出游,天津市防控指挥部给出这些提示!
新冠疫苗是不是人人都要打?张文宏说……
这些账号,关!


图文来源 | 津彩青春综合自国家版权局、团中央权益部、检察日报正义网、广州花都发布、中国普法、天津日报、宜昌发布

编辑 | 李晶

校审 | 杨冉冉

值班编委 | 庞文静

审核签发 | 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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