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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记得前段时间香港的废青侮辱国徽、国旗的事吗?
7月21日晚,香港部分激进示威者冲击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简称中联办),污毁国徽,喷涂侮辱国家、民族的标语口号。8月3日及5日,先后有极端激进分子降下尖沙咀天星码头五支旗杆处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国旗扔到海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8月14日及15日,香港警方以涉嫌串谋侮辱国旗拘捕4男1女。然而,仅仅过了一天,香港法院就把它们全给放了——1名被捕22岁男子获无条件释放,另外4名被捕男女(20至22岁)则获准保释候查。再加上前段时间香港警方抓捕了45名暴徒,也被香港法院给1000元的价格给保释,放了!
到目前为止我一共只写过3篇关于香港的文,今天实在忍不住写了第四篇——有些话官媒没法说,自媒体又迟迟说不到关键点上,有点着急!今天,我们和大家说说:香港高等法院的外籍法官是如何来的?为什么它们能随便的就释放暴徒?又该如何“对付”它们?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相互独立和制衡。比如,在美国法院的大法官必须是总统任命,但是必须得到国会(在香港是立法委)的同意。一旦大法官被任命后,那么即使是总统也无权罢免,而大法官则可以宣布总统违宪——如果立法会提出弹劾总统,大法官就有权决定总统的命运。
也就是说:一旦大法官被任命后,那么他的权利是非常大的,因为他是终生制——只要不发生犯罪、贪污事件,没有人能让他退位!香港回归之前,中英双方进行了激烈的博弈,相互妥协,最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体现为:除了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以外,对其他法官的国籍均没有限制。
按照道理,香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都应该是香港人,但是又被人钻了“空子”,那些首席大法官既有香港籍,又有外国籍。
比如,香港终审法院大法官马道立既有香港籍,又有英属维尔京籍;香港高等法院大法官张举能既有香港籍,又有英国籍。
那么,这里就出现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难道在香港回归之前,中央不知道这种司法体系有可能会给回归后的香港带来巨大的问题吗?
原因有很多,但是最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香港没有那么多非常专业的法官——在英国殖民香港的时期,无论是行政、司法和立法几乎全部都是英国人!香港的法官基本全是外国人,香港人根本没有办法进入那个领域,自然也就缺少法官级的人才了!
或许有人又会问:大陆有那么多学习法律的人才,难道不能让他们转成香港籍,当法官?
这个是行不通的,原因也很多,但是最主要的只有一个:香港的法律体系和大陆非常的不同,大陆的法官是很难胜任那种法律制度的——想要胜任那种法律体系,至少需要培养几十年。在我们中国,大家可能觉得法官的用处好像也没有那么大,因为每条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法官的最大用处就是:审理案件的证据,然后对照法律条例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刑。
比如,你偷100块如何处罚?偷200块如何处罚?故意杀人判什么刑?这些其实早已在法律中有了明确的规定,法官要做的就是:审查证据,判断你到底是谋杀,还是正当防卫或过失致人而死?如果你提交的证据充足的话,那么即使是大法官也无力改变任何结局的!
下面,简单的给大家普及下英美的法律和中国法律的差别。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除此之外,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等)。所谓的“大陆法系”就是所有的法律全部写成文字,你只要对照法律条例就可以判刑。如果法律条例里面没有这项规定,那么即使你犯罪了,也没有办法判你罪——这种法律体系的漏洞是比较多的,尤其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犯罪方式越来越先进和隐蔽,所以需要长时间的不断完善!比如,这些年,中国的互联网发展的非常快,对互联网上的很多犯罪活动的制度建设没有完全跟上。目前,欧洲大陆、亚洲国家,包括中国大陆,主要采取的就是大陆法系。除了大陆法系外,还有另外一个法系就是: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主要在美国、英国和英国以前的殖民地国家实行。它并不像大陆法系“任何犯罪都有明确的条文”,而是用一个一个以前法官的判例,形成的整个法律体系。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做了一件坏事,在中国,如果法律没有制定相应的条例或规定,那么是没有办法处罚你的。但是,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大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你进行判罪的。对你判罪以后,那么就会形成案例,写到书里面,以后再有类似的犯罪,其它法官就可以参考这个案例给你定罪。
所以,在英美等国,想要学习并掌握它们的法律需要花大量的时间查看那些经典案例,需要看大量的书籍——英美法律被称为世界上最复杂的法律体系。以前,我曾看过一部韩剧,叫做《爱在哈佛》,讲的就是一对韩国人在美国学习法律的事情:在法庭上辩护用的都不是什么法律条例,而是去找以前裁判的案例,最终成功帮助一个黑人家庭找回了“公道”。我们经常看到美国白人警察枪杀黑人被无罪释放的新闻,有些明显是犯法,但是却被判无罪。中国人可能无法理解:法律难道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杀人算犯法吗?就是因为英美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例规定哪些情况下是犯罪,必须判刑,所以法官是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判刑——即使以前有类似的案例,只要法官愿意,也有权不采用!简单的说:在英美国家,大法官的权利基本是“滔天”的,他就代表法律,执行法律主要依靠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或道德约束,说它是“法制”,其实和“人治”差不多。我相信,这种判刑方式,我们很多中国人是无法理解的,但事实恰恰就是如此!
当然了,这个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和体系,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明显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律体系:优点是法官的权利是有限的,绝大多数的犯罪都被写进了法律了,只需要“照本宣科”就可以了,人为的因素降到了最低;缺点是法律制度跟不上时代发展,有时有漏洞可以钻,没有办法给你定罪。英美法系:优点是无论你犯什么罪,即使没有法律条文或以前判刑的案例,法官也能定你的罪;缺点就是法官的权利太大了,而人性是有弱点的,很可能会被利用。简单的说:大陆法系需要不断的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的完善法律的漏洞;普通法系则需要大法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要求非常高,不被名利所诱惑,不受权势的威胁!所以,我认为:这两种法律体系无所谓好坏,都不是最好的!香港回归之前,我们并没有太多这个方面的人才,如果我们贸然改变香港的法律体系,那么就可能让香港人或国际资本怀疑“一国两制”:当时的香港还是非常的繁荣的,拥有大量的外资。如果全部换成内陆或香港的法官,国际资本就会怀疑“一国两制”,有可能从香港大量撤资,对香港造成重大的影响。以前我们也给大家说过:英美国家的大法官一旦被任命后,只要他不犯罪、不贪污,那么除非死亡或自己主动退休,没有任何人能罢免他!香港的那些大法官都是外国人,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关键时刻搞乱香港政经,所以他们不可能去犯罪,更不会去贪污(至少在政经上,它们是为英美服务的,如果他们想要钱的话,英美政府会给他们的,没有必要去贪污和犯罪),所以香港政府也没有办法对付他们的!既然英美势力可以怂恿、鼓动香港的废青冲击香港政府、立法会,那么香港的爱国人士为何不能到高等法院、终审法院门前或大法官家门口去示威、堵路呢?当然了,香港的爱国人士不能学那些废青采取暴力的方法,毕竟他们有高等法院保护,我们没有,所以我们只能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给香港法院施加压力,让他们成“过街老鼠”。
我希望这篇文能给一些爱国的香港人士提供一种对付那些垃圾的方法!另外,关于香港以前的三篇文,没有看过的朋友可以直接点击图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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