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规发布,和您的利益密切相关!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有两个方面问题,引起从业人员和投资人的高度重视:买卖双方责任明晰和刚兑无效。
这项新规的发布,对于投资人和金融从业人员都有特别的意义。作为投资人,再也不能闭着眼睛做投资了。
投资人什么时候应当承担责任?
在《纪要》的第五部分内容“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关于“责任划分问题”引起诸多关注。
最高院指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具体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
1. 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
2. 卖方机构不能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因此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简言之,政策已经开始要求产品发行方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强化卖方举证等责任,这将给资管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促使资管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等更尽心尽责,履行适当性义务,逐步改变金融消费领域的生态。
有律师分析称,正式稿中最后还规定了投资人义务,加入了投资者“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作为卖方机构免责事由,并且明确“受卖方机构误导出具虚假信息”的举证责任由投资者承担,同样是强调投资者应履行一般理性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在金融机构对投资者作出不适当警示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已经超过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的保护限度,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交易的风险。
免责事由中明确了卖方可以根据投资者过往投资经验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来减轻自己的适当性审查义务,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进步——这也表明卖方的适当性义务并非机械适用规定,而是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科学分配买卖双方的责任,使责任的分配更加科学、符合实际。
明确保底及刚性兑付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纪要》明确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这个是一个重磅信号——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刚性兑付”进行了否定。
对于很多投资人来说,对刚性兑付并不陌生,最早的信托产品等,基本都可以做到保本保息,这种状况持续了将近十年时间。
但是,从去年《资管新规》出台伊始,刚性兑付就已经开始逐步瓦解。目前,依然还有一些机构在打擦边球进行变相刚性兑付,但是,《纪要》的出台,预示着刚性兑付的终结指日可待。
《纪要》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从这个条款可见,“打破刚性兑付”已经从行业监管层面上升到了法律法规层面。足以可见监管和法律机构对打破刚兑的决心。
有律师称,这个《纪要》的发布,对我国金融市场法律法规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也意味着国内的金融监管市场日趋完善。对金融、资管、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来讲,有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金融消费市场。
文琳编辑 点击下面链接可查阅
文琳资讯,每日提供最新信息。欢迎关注【文琳资讯】
今日导读:点击下面链接可查阅
为便于研究人员查找相关行业研究报告,特将2018年各期文章汇总。欢迎点击下面红色字体查阅!
文琳编辑
今日导读:点击下面链接可查阅
公众号 :文琳行业研究
文琳行研报告,为各机构提供专业的信息、数据、研究和咨询服务。欢迎关注【文琳行业研究】
《文琳阅读》每晚经典,欢迎关注!
文琳编辑
今日导读:点击下面链接可查阅
公众号 :文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