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答:如何判定企业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当日公布并实施。6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关情况。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在海南自贸港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其中的一个条件是,要求企业实质性经营。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实质性经营?海南省省长冯飞在会上回应称,要求企业实质性运营,是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前提条件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当中,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概念,指出所谓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冯飞介绍说,为了进一步细化实质性运营的判断标准和管理要求,今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个层面,对实质性运营细化判定标准,具体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注册在自贸港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实质性运营的条件是,居民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在自贸港。换言之,四要素当中任何一项不在自贸港,就不属于实质性运营。在上面的四要素当中,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在自贸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者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人员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并且与居民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财务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居民企业的主要银行帐户开设在自贸港。资产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拥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注册在自贸港且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
这种情况属于总机构在自贸港的跨自贸港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判定实质性运营,主要把握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能够从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四个维度实施对各分支机构的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所谓实质性管理,是对各个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所谓实质性控制是对各个分支的人财物具有最终决策权和控制权。
第三种情况是:企业注册在自贸港外且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
这种情况属于总机构在自贸港外的跨自贸港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判断自贸港的分支机构实施实质性运营,主要强调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从功能分析的角度强调,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的薪酬和资产总额,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
第四种情况是: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
这种情形与第三种情形的判断标准相似,强调机构、场所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冯飞表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总体的要求,海南省细化了四种情形来综合判断。这其中关键的就是要实现信息共享,如税收信息、财务信息、薪酬工资方面的信息、人员就业信息等,然后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作出综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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