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磅发布!退市后监管规则落定,引导这类公司退出退市板块
证监会昨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退市公司监管,形成“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01 年退市制度实施之初,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始为已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简称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2013年以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逐步形成主办券商督导、股票分类转让等退市公司挂牌交易和持续监管制度,实践中运行较为平稳。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常态化退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退市情形更加健全,退市效率大幅提升,退市公司数量呈现出快速增加的态势,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
证监会表示,随着退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监管压力逐步增大,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监管形势,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步凸显:一是退市程序衔接不畅,公司从交易所摘牌后到退市板块挂牌耗时较长;二是部分监管要求脱离实际,与退市公司生产经营现状不匹配,监管针对性不强;三是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有待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按照注册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保障常态化退市的顺利实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依托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退市板块承接退市公司,优化退市公司监管 工作,维护稳定、良性的市场环境。
《指导意见》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按照“顺畅衔接、适度监管、防范风险、形成合力”的原则, 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优化完善,推动形成 一套适合退市公司特点、符合退市板块功能定位的制度安排。
一是切实发挥退市板块制度功能。退市板块及退市公司 监管是退市制度全链条建设的重要一环,一方面要顺畅衔接 程序,更好发挥承载退市公司、妥善防控风险的功能,确保 退市制度平稳实施;另一方面要落实《证券法》要求,为退市公司提供基础转让服务,保障投资者交易权,支持优质退 市公司规范发展。
二是强化退市公司监管适应性。退市公司经营和规范水平普遍不高,存在良莠不齐、差异较大的特点,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实施分类监管,匹配适度和差异化的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可执行、见实效。同时退市公司监管也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需要强化各方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防范市场风险是退市板块和退市公司监管的重要功能,要强化底线思维,夯实市场 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一方面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防止风险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扩散;另一方面引导质地较差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彻底出清。《指导意见》包括基本原则、退市衔接程序、持续监管 制度、风险防范机制、监管体制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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