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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e站丨解除婚约后彩礼应不应该返还,看看法院怎么判?

2017-10-25 通辽女声

案件回顾

      2012年春节期间,家住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某村25岁的男青年刘某到科尔沁区大林镇某村的表哥家走亲亲。当得知表弟还没有对象时,表嫂将同村的女青年王某介绍给了表弟。相识不久,刘某与王某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短暂的交往,二人关系“火速升温”,从2012年5月便开始同居生活,之后便“谈婚论嫁”。王某及其父母提出按农村习俗索要彩礼7万元,金项链一条,价值8888元。刘某的父母欣然接受,刘某的表哥、表嫂被双方指定为“介绍人”,在订婚仪式上,刘某通过介绍人将78888元现金交给王某及其父母。

       由于王某还不到法定婚龄,刘某与王某便一直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的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日渐激化。2013年10月底,王某在和刘某又一次争吵后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回。刘某及父母多次通过介绍人找王某及其父母索要彩礼款未果。2013年11月,刘某以返还彩礼为由将王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返还彩礼款78888.00元。



       承办审法官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把握彩礼返还这一主题,考虑双方同居生活及同居期间日常支出的事实,疏通原、被告矛盾心理,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再以调解的手段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通过“情、理、法”的交流,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某及其父母当即返还刘某某现金50000.00元,刘某某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此案的调解成功,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纷争,也有力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的和诣稳定。

文字内容来源于科尔沁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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