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打击 审慎善意 以司法力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浉河区法院公开高效审理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
点击上方蓝字「浉河法院」关注我们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则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内核。近年来,浉河区人民法院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辖区企业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
10月15日上午,浉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该案涉案企业因处不同地域,又涉知识产权保护,备受关注。全省检察、公安机关60余名从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相关人员参加观摩。
案件被告人田某系某省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韩某原系信阳某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被告人刘某系省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韩某利用在信阳某材料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违反保密约定,分别向田某、刘某邮箱发送涉信阳某材料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并允许其使用,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案件受理后,浉河区法院高度重视,及时向市中院汇报,市中院对案件办理给予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并要求,既要严格依法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要兼顾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此,浉河区法院组成以党组书记、院长祝杰为审判长的合议庭,秉承审慎善意理念,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对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确保案件审理效果。同时,本着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一视同仁的态度,积极协调,促使涉案企业和解,促进企业正常发展、共同发展。
开庭前,被告人与被害单位信阳某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就赔偿和谅解达成一致意见,获得信阳某材料有限公司的谅解。某省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信阳某材料有限公司也达成合作协议,握手言和,并成为业务合作伙伴。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韩某也当面向被害单位代表鞠躬认错,真诚忏悔。
根据三被告的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在充分保护被害单位信阳某材料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对某省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10月20日,浉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韩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已缴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浉河区法院将继续围绕党委工作大局,立足主责主业,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力量,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