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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帮扶豫皖两家企业

江泓 王涛 浉河法院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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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发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窃取商业秘密

造成公司损失

案涉豫皖两家企业

又涉知识产权保护

法院既有效打击犯罪

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这是如何做到的?



2021年10月15日上午,信阳市浉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被告人田某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该案由浉河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祝杰担任审判长,浉河区检察院检察长吕钺出庭支持公诉。涉案企业因处不同地域,又涉知识产权保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全省检察、公安机关60余名从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相关工作人员受邀观摩庭审。 

案情回顾

2011年6月9日,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信阳某公司)与被告人韩某签订劳动合同,韩某负责公司的研发工作,并签订了保密协议。该公司自主研发了生产技术,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


2016年9月,安徽省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为获取信阳某公司的生产技术,经徐某介绍与韩某认识后,以工作职位和高薪利诱韩某,韩某利用工作便利,违反保密约定,分别向被告人田某、刘某邮箱发送涉信阳某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并协同二人进行研发。11月23日,田某安排刘某以该生产技术进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年12月底,韩某从信阳某公司离职,随后到安徽某公司工作。


经河南天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认定:2017 年10 月28 日-2021 年1 月31 日期间,安徽某公司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信阳某公司造成的销售利润损失金额为16561462.61 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三被告的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在充分保护被害单位信阳某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保障双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合作共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10月20日,浉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韩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案外故事

“鉴于你们认罪认罚,我们才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我们今后能够真诚合作,不仅是把企业做好,更要把这个产业做好……”开庭前,被告人与被害单位信阳某公司之间就赔偿和谅解达成一致意见,获得信阳某公司的谅解,双方公司也达成联盟合作协议,握手言和,并成为业务合作伙伴。


专家点评



刘文新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信阳市文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该案裁判有力的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了企业的利益。为了让地处豫皖两家企业健康、有序、长远发展,人民法院积极促成双方企业达成和解,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提振企业在信阳落地、发展、全力技术创新的坚定信心,实现了双赢、多赢的局面。


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创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不少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和措施存在明显盲点和漏洞,存在泄密高风险,一旦泄密,对于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是极大挫伤。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加强涉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保障企业公平良性竞争,促进科技创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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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    泓

值班编委:张倩茹

终审编委:杨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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