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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规:新建住房阳台不设污水管最高罚10万元

郭保瑞 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2021-03-20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求新建的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违者最高可罚10万元。


深圳此次立法采用特区立法的形式,对上位法进行了变通、细化,并对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以下是深圳卫视&壹深圳客户端记者梳理的此次立法的焦点。


01

雨污分流


条例结合深圳水污染治理的经验,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工业生产区域内的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违反这一规定的,将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要求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违反“雨污分流”规定,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02

三“同时”


为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条例》结合深圳水污染治理的经验,要求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建设雨水源头控制设施和利用设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


其中规定,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体工程进行改造的,排水设施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改造。



03

再次提高违法成本


根据《条例》,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未办理许可手续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手续,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04

排水量较少且污染较低无需办许可


为简化排水许可程序、减轻排水户申请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变通上位法,规定从事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排水户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可以仅办理备案。下一步市排水主管部门将制定具体办法,细化分类标准。


记者/ 郭保瑞

编辑/ 李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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