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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陪护人员“行为指南” 这11件事不能做!

李璨 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2021-03-19


繁忙的工作、医院医护人员数量的不足,使得近年来医院住院患者对陪护人员的需求量激增,陪护已成为不可缺少的辅助行业。而做好医院陪护人员的管理工作,对于提升患者身心健康至关重要。


深圳卫视&壹深圳客户端记者从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对2017年印发的《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新版《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图源:深圳卫健委)

修订涉及哪些内容?


《办法》指出,陪护人员是指患者或者其亲属聘请,或者自愿无偿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提供陪护和生活照顾的人员。
2017年9月出台的《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缓解了医疗机构普遍存在陪护人员管理困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消除了医院病区管理和患者诊疗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明确陪护单位主体资格,强调陪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需加强事前、事中对陪护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

  • 开展陪护业务的单位应当经主体资格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的同意,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陪护服务

  • 陪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对陪护人员进行岗前、上岗期间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这11种行为不能有!


《办法》规定,陪护人员不得有下列11种行为:
  • 连接输液管或者拔出输液管路、调节输液速度、更换引流管等;

  • 操作监护仪等急救、诊疗设施设备;

  • 调节氧气开关,更换或者加减湿化瓶用水,为患者做吸痰、雾化吸入等;

  • 为鼻饲患者灌注食物或者药物;

  • 未经医疗卫生人员指导,做热敷、冷敷;

  • 未经医疗卫生人员同意,为危重、术后或者病情不稳定患者更换床单、改变体位或者下床活动等;

  • 未经医疗卫生人员同意,为患者喂食、喂水;

  • 擅自翻阅病历或者其他医疗文书;

  • 为患者解释病情;

  • 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推销商品等活动;

  • 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如有违反,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其继续在本医疗机构从事陪护活动。


记者 / 李璨
编辑 / 潘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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