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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噪音扰民、灾害气候应对,今起实施的这个条例事关你我!

郭保瑞 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2021-09-11


9月1日,深圳新的生态环保“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了。


称之为“基本法”,有两层涵义:一、它是我国内地首部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将为特区生态环保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二、它运用特区立法权,授权市政府可以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


接下来,本文将从一小一大两个方面,展现它将如何深刻改变我们的城市与生活。


小:治理噪声 宁静生活


深圳面积不足2000平方公里,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深圳常住人口达1756.01万人,而实际管理人口更是超过2000万。
人们为了生活得更美好而居留于城市,然而高度聚集的城市,也意味着生活更易为各类生产活动打扰。噪声,就是其中最小、也是最常见的一种。
(资料图)
2020年,深圳涉及噪声扰民的群众投诉多达66000多宗,其中超过八成为建筑施工噪声投诉。今年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赵勇刚、赵广群、胡海建、雷桂林等22位代表,联名提出4件建议,直指噪声治理——建议推动完善噪声监测体系,充实噪声监测人员队伍,提升噪声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加强查处工地、广场舞等噪声扰民行为。
不久前的8月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重点建议交办会议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噪声扰民治理的重点建议》等三项重点建议,交付市政府重点办理,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
“打造美丽宜居生态城市,创新噪声监管模式,创建宁静生活城市”也是深圳市“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之一。
新时代城市治理,立法先行。作为特区生态环保“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噪声污染防治也着墨颇多。
针对建筑施工噪声,《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包含噪声污染防治在内的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防治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每月组织对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施工单位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商业行为噪声扰民也是重点防治内容。对此,条例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设备设施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或者他人生活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噪声污染、光污染防治虽细微,却关系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事虽小,也必着千钧力。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指出,“要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集中力量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相信,随着特区生态环保“基本法”的实施,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重点办理,“宁静生活城市”离我们会越来越近。

 大:应对气候变化


提起“气候变化”,或许会觉得那是离我们生活很遥远的事。但今年国内外频发的极端天气,提醒我们:气候变化,我们置身其中。
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近日报道称,从高温热浪到暴雨洪水,全球多地近期遭遇罕见极端天气。世界气象组织秘书长彼得里·塔拉斯说,气候变化是今夏席卷西欧地区的暴雨和洪水的根本原因,在减缓气候变化取得成效之前,极端天气事件和自然灾害将越来越多。他呼吁各国尽快行动起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指出,“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作为全国首个在立法中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具体工作制度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充分运用经济特立法权,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进经验,探索实行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
应急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候变化监测系统和气候灾害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制定气候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定期评估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基础设施、重点经济领域以及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
并提出,应当建立完善气候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防洪排涝、公共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以及重要产业和重点区域抵御气候风险的能力。

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方面,一是要求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二是建立本市碳排放管控机制,授权市政府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三是制定和执行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条例》明确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建立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支持排放权交易机构创新碳市场交易品种,建立碳普惠机制,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

 另一部重要的特区立法


中国古语有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东方智慧延续至今。
如今,生态文明建设被摆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位置。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佳音”不断。
深圳是全国面积最小、产业最密集、人口密度最高的超大型城市,黑臭水体数量一度居于全国之最。在此情况下,深圳直面困难挑战,采取超常规举措,2019年底在全国率先实现全市域消除黑臭水体。
近年来,深圳还通过系统化、智慧化的治理体系,累计完成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44.06平方公里。2020年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获广东省第一。

然而,仅靠行政执法不足以打造安全高效的生产空间、舒适宜居的生活空间、碧水蓝天的生态空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央对深圳提出的要求,也是特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
201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13个省(市)开始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深圳成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之一。
自深圳作为试点城市以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7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8件,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人提起数额达880余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
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特区立法,标志着深圳把在生态公益诉讼方面取得的改革成果正式以立法形式固定了下来,也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样本”。

要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必须依靠多元共治,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尤其要调动广大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规定》一方面将社会组织正式纳入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明确社会组织与政府、检察机关职责分工,凝聚起更大合力;另一方面又特别针对社会组织在环保维权时遇到的调查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问题,提出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适当减免诉讼费用等政策,让权利不再停在纸面,真正实现赋能于民。
为及时制止和有效应对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规定》还创设了“环保禁令”制度。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拒不执行行政机关指令或者逃避监管的,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的裁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排污、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

2020年12月,深圳正式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称号,成为全国第一个也是唯一获此殊荣的副省级城市。深圳的生态之美,也越来越让深圳人自豪。
一年之内,制定实施两部生态环保领域的特区立法,而且两部法规都是综合改革试点实施以来深圳立法的全国首创。用改革和法治的利剑,保护美好家园;为城市未来负责,紧盯生态环境不放。深圳为了保护“她”,会拼到底!
主笔 / 郭保瑞编辑 / 王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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