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要求或有变化!
近日,深圳公布《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征求意见文件,对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周期、类别、要求等多处内容作出调整。
(图源:深圳政府在线)
市长质量奖每5年评选一届
市长质量奖从年度奖,改为每5年评选一届。评奖范围覆盖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城市建设和公共服务各领域,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项目奖。
市长质量奖只接受企业申报,分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名额分别不超过5个、10个,创新型中小企业占一定比例;市长质量奖项目奖接受企业和其他组织申报,名额不超过6个。
奖金改为工作资助
调整前,“市政府对市长质量奖金奖、银奖、铜奖获奖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修订后,“市政府对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项目奖获奖单位分别予以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质量工作资金资助”。
同时,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单位和获特别贡献奖的单位,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资金资助。
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
市长质量奖以地方行政首长名义授予,此次调整拟将评定委员会提级,由市长本人出任评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出任副主任。
评委会成员,仍旧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适度降低申报企业经济效益要求
此次调整,对申报企业的经济效益要求进行了适度降低。
调整前要求,属其他行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要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调整过后,更加突出全面创新贡献。要求“属于其他行业的,最近3年持续盈利且在技术、管理、模式或业态创新等方面有原创性贡献”。
来源 / 深圳政府在线、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方+
编辑 / 兰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