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6:金钱能买女人代孕生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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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正式将商业性代孕合法化,用来吸引国外的顾客,创造收益。许多欧美人跑到印度,找人代孕生孩子,在这里的总开销大约是欧美国家的1/3。
按照以前的利益最大化算法,商业性代孕是增加整体社会福利的,不能生孩子的家庭,花了一笔钱有了孩子,而代孕的妇女生一个孩子就能一次性赚到自己工作15年的收入。
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全球化的代孕产业似乎是大势所趋。但是从道德和法律角度讲,我们不能判定这个代孕是完全自由合理的。而且把女人的身体和生育能力工具化,无形中贬低了她们。
如果生孩子也能够算是合法的市场交易,那么在市场上,到底还有没有一些东西是值得人们尊敬不允许交易的呢?这里就得提一个著名的哲学家康德。
康德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因为他极为看重人权。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更尊重人权的话,就不会总是考虑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人不应当被当做促进他人福利的手段,能够随意利用,人是值得尊敬的个体,不能被使用。
一个人的生命、劳动力和人格更多的是属于具体的个人,而不是要考虑社会整体福利,能够随意被国家或者组织使用。
康德认为,如果某一个物品给很多人带来快乐并不能使其成为正当的理由,也就是反对所谓的利益最大化,他甚至认为,仅仅根据大多数人喜欢某一种法律,认为法律是正当的也是不对的。
因为人们在特定的时间具有各种兴趣、期望、欲望以及偏好。这些东西是多变的、偶然的,所以不具有普遍性。康德说,当人们像动物一样追求快乐或者避免痛苦的时候,并不是真正自由的行动。
有时人们更像是欲望的奴隶。举个例子,比如我们想买冰激凌,想从买巧克力味儿还有香草味儿里面选择一种。那这种选择是绝对自由的吗?其实并不是。
这是人的身体本性喜欢吃某个味道,这是一个偏好。所以选择某一口味的冰激凌,只是出于对身体本性的服从,而不是真正的自由。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行为被生物性决定或者被社会习俗规范了,怎么选择都不是真正的自由。
比如说我们往天上扔一个石头,你认为它下落的时候是自由的行动吗?并不是,因为它受到地心引力的作用。
同理,如果一个人从高楼不小心摔下去,必然是会冲向地面的,这个时候肯定不是自由的行动,也是受制于地心引力。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坠楼的人不小心砸死一个行人,那么从楼上掉下来的这个人不用对死者负有任何道德上的责任,因为这是地心引力的作用。
人们所谓的自由也是如此,如果是受人的本性或者是规定而行动的,就不可能是真正的自由。在康德看来,尊重人的尊严就意味着要将人当作目的本身来对待。这句话有点绕嘴,意思就是不能为了某项福利而利用某个人,人本身是最重要的。
比如把一个人推到铁路上挡住列车,救下几个行人是不对的,因为你把那个人推下去就是把那个人当成工具了,没有当做人本身加以尊重。
再比如假设有个小孩儿路过一家杂货店,去买个面包。小孩不知道面包多少钱,在这种情况下,店主可以向小孩多要一点钱,反正小孩也不知道。
可是这个店主没这样做,因为他想到如果别人知道他这样卖东西,占小孩的便宜,就会对店的声誉造成影响,这样不利于他的生意,所以他不会多收小孩钱的。
在康德看来,店主是做了正确的事情,但是却出于错误的理由。因为他与小孩做生意之所以很诚实,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名声,不是自己的道德足够高。
以前流行过这样一个说法,不要和别人打听我这个人怎么样,我对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这种做法在康德看来,就是道德不够高。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不管对什么人都会表现出良好的素质。
美国有一所大学,为了奖励学生们不作弊,号召学生们签署不作弊的保证书,签署保证书的人会得到一张打折卡,在学校里面的商店买东西时可以省20%的钱。
也许这个做法能够降低学生作弊的可能性,但是在康德看来,受到折扣或者物质奖励诱惑所推动的诚实是缺乏道德价值的。
康德认为,如果我们因为同情一个人去做好事,不管这个好事做的多么友善,也缺乏道德价值。
按理说,我们帮助别人,然后自己获得乐趣不是挺好的吗?但是康德认为,这样帮人的动机就错了,做好事的原因之一是给自己带来快乐,这是不对的。
而是应该在内心里就有这种底线,认为自己有义务帮助别人。助人为乐这种想法是值得称赞和鼓励的,但不值得尊敬。
我感觉这点太夸张了,按照这个观点,好像只有一些得道的高僧可以做到,不管别人对他如何,他都能严守内心的底线,做一个诚实帮助他人的人。
康德还认为,一个人不说谎得看目的是什么,如果是怕影响自己的名声,那么不说谎是缺乏道德价值的。
只有把不说谎看成是自己做人的底线,认为这是很正当的,不是为了快乐和满足。认为做人不说谎是基本的准则,这样的人才具有高尚道德。
康德认为,谋杀和自杀都没有把人放在一定的高度。谋杀就不用说了,是为了自己的某些利益,比如抢劫、巩固自己的权力、发泄愤怒等,因此夺走了某个人的生命。这个过程是把别人的生命当成实现自己一个目的的手段,没有尊重人。
那么为什么康德认为自杀也是不对的呢?因为如果是为了逃避一种痛苦,结束自己的生命。那就是把自己的生命看成了阻碍自己幸福的一件事儿,没有把生命放在更高的地位,没有尊重人的生命。
问题来了,如果一个人出现意外死于车祸,他的母亲已经非常老了,住在养老院。那这个时候其他的亲人看望老人时,要不要告诉这个老人,她的儿子出现意外呢?
从心理学和人际交往的角度讲,很多人认为应该看母亲的状态,如果说人很脆弱,那么就应该隐瞒这件事。
这样做对于康德而言是错误的。因为出于关心母亲的感受而对她撒谎,就是没有尊重母亲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存在,在这里,母亲被当做满足自己情感的一个手段而已。
而且与追求自由至上的人相反,康德认为,我们并不拥有自身,人不能随意的支配自己,因为人不是物,人不是自己的财产。
所以如果有人说我想出卖自己的一颗肾给别人,在康德看来就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人不是自己的财产,不能随意对待自己的身体。当然了,由于康德的观点在很多时候比较极端,所以会有许多争议。
举一个简单例子,康德坚决反对撒谎,那么假设有一个朋友正在躲避杀人犯,跑到你家里藏起来了,这个时候杀人犯走到门前问你,那个朋友是不是躲在你家里,你怎么回答呢?
几乎每个人都认为,人虽然有说真话的义务,但是仅适用于那些应该得知真相的人,而这个杀人犯想杀人,所以不应该告诉他真相。
但是康德则不同意,他认为对杀人犯撒谎是错误的,当然,并不是因为撒谎会伤害杀人犯的感情,也不是杀人犯有资格得到真相。而是作为一个纯粹理性的人,就不应该撒谎,不管撒谎对别人有多大好处也不行。
那难不成对杀人犯说实话,让他杀自己的朋友吗?康德的思维就奇特在这里。在此时,面对杀人犯有两个选择,第1个是直接撒谎,说我朋友不在这里,这是康德反对的。
但是康德认为可以做一个真实的却有误导性的陈述。比如告诉杀人犯,一小时之前我在东边的路口碰到过我的朋友。
这么说呢,第一是真实的,因为一小时之前你确实碰到了自己的朋友,这就避免了撒谎,而另一方面,因为这句话的误导,并没有交代出碰到朋友之后,让朋友躲到自己家这件事儿,那么杀人犯也就杀不了你的朋友了。
那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时候没办法说真话怎么办呢?我们下期继续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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