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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购房者、卖房人有关的政策一直根据市场情况不断调整,税费的征收、银行贷款的首付比例、交易流程的规定等,都是人们所关心的。
自3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中有一些新的变化:届时将启用新版《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二手房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网签和打印的协议均为新版《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
据悉,新版《协议》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项内容。
这条款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1月12日已经在颁发的编号为:津政办发〔2017〕6号的文件中提及,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涵盖二十八条内容。
“根据本市新修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关于‘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相关规定,《协议》对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的,增加了是否接受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选择条款,对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甲乙双方同时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作为《协议》的附件。”
这条新规简化了流程,提升了效率,减少了时间成本,毕竟一次性付款购房的人不多,影响的是少数人,在此不做赘述。
另一条也是与资金监管方式有关的。根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中关于"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的相关规定,《协议》明确"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监管房屋价款为全部房屋价款",并明确了乙方首付款的付款时间、付款账户。同时为了防止乙方故意拖延贷款办理时间,造成甲方损失,《协议》同时规定了乙方办理完毕贷款手续的时间。
资金监管属于第三方平台,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这一条款是延续之前的规定,只不过明确了对于乙方首付款时间的以及办完贷款手续的时间,“之前更多的是双方协商来定,此次有相应的制约制度,量化后的约束力更好一些”链家南开某店的董先生讲道。
为了防止存量房屋交易中,买卖任何一方恶意违约或不积极履行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3月1日以后网上签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自《协议》打印之日起超过180日未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该协议信息将从本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自动删除。该内容在《协议》填写说明中进行了明示。
对此,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邓睿律师从该法律角度分析了这一条款的作用:网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房两卖。之前的规定需要双方确认才能解除,即使超期,从法律角度上分析,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的协议也是有效的,只是买方一方丧失了部分权益保障,比如无法限制卖方将房子一房二卖。按法律的理解,这个新协议如果自动删除,到时过户可以重新打印。
邓律师还补充道,在房屋买卖期间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民事方面,法律首先尊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争议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天津高院2016年发布明确规定,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的,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房屋增值部分的预期利益。
中原地产王先生讲道,之前有过一些案例,买卖双方自己打完协议但最终没有形成买卖交易,三五年此信息一直在房管局系统中有备案记录,如果此套房产需要再次买卖则要曾经的买卖双方到房管局进行取消,此项新规则有效规避了这样的麻烦,做到及时清理且不用双方到场。
《协议》将原规定的“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修改为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时间。但是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时间,在存量房屋网签系统中自动锁定为不超过打印协议之日起180日。
去年市场交易中因房价涨幅过快,房主违约的屡见不鲜,其中不乏变相涨价故意拖延时间不过户的现象,新规“最后期限”的限制有效规避了这一点。但如果不过户会怎么办?新规中并没有明确说明相应的措施。
小编咨询了链家、中原等相关人员,均表示新规是对市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市场交易和买卖双方的需求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所以大家不要过度紧张。整体看下来,小编想说:这不痛不痒的“新规”是在故意刷存在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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