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流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获刑的两个被告人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2018年的春节要在监狱度过了。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是如何花样“作死”的。
2014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年人民币五、六万元的费用租用抚州市某双喜花炮厂的厂房和生产线。由其购买材料和聘请工人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完后自行销售。
同年11月份起,蔡某某多次将自己生产的烟花爆竹卖给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罗某某,还帮罗某某代买其他企业的天空炮、春雷炮等。
无证生产烟花爆竹
已经相当于埋了一枚定时炸弹,
居然还敢铤而走险卖给无证经营的小商贩?
简直就是不拿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当回事啊!
不要以为这样就结束了,
更让人后怕的事情还在后面呢!
2016年11月中旬罗某某从蔡某某处购买一车烟花爆竹,蔡某某聘请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车辆,在未经公安部门许可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亲自押车将货从江西送到清流县交给罗某某。
这个蔡某某为了赚钱
也是什么事都做得出来,
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烟花爆竹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
如遇交通事故,
极其容易爆炸,
后果不堪设想。
而罗某某也是个心大的人,将这一车的烟花爆竹分别存放在两个老乡不具备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两间储物间内,据其中一个老乡证言,罗某某都是每年9月份左右向他拿储物间的钥匙,第二年3月底左右再归还。
直到2016年12月初,罗某某到储物间装烟花爆竹,在门口倒车时不小心刮到烤烟房门口的挡雨棚,整个雨棚倒下来,老乡肖某某去帮忙时不小心被雨棚压到,因双方没有谈拢医药费赔偿事情,肖某某的儿子向公安机举报,事情才败露。
呵呵!
多行不义必自毙!
下面一起围观一下
这两个储物间存放了多少危险品。
2100响规格鞭炮75串600响规格鞭炮870串800响规格鞭炮1128串1050响规格315串300响规格鞭炮980串60响规格春雷炮80个1050响规格鞭炮1113串100响轰天雷炮156个2100响规格鞭炮54串1800响规格鞭炮636串清流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春节临近,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有些商家为了赚上一笔,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市民在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等各个环节,都应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纠纷。
一、烟花爆竹的私产行为无证生产的窝点及家庭作坊,有关乡镇要注重对曾从事私产违法活动受过处罚或处理的,以及已经关闭的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职工等可能出现的隐蔽的私产行为的监管。 二、烟花爆竹的私销行为无资质从事批发业务,批发企业向无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产品,向零售点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零售点无证销售,超经营范围销售,销售非正规渠道进货的产品以及直接从生产企业进货的产品等。 三、烟花爆竹的私储行为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产品的超定量储存,超经营范围的储存,储存烟花爆竹原材料;居民区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四、烟花爆竹的私运行为未按公安部门核定的产品数量、种类、指定时间、路线进行运输和无运输许可证的私运行为。一、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二、非法经营活动危害性: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质量没有保证。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三、非法运输危害性: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四、非法储存危害性: 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私自储存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四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和相关罚则,但对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没规定。
但一般个人是禁止私自储存烟花爆竹的,若发现非法贮存烟花爆竹的,经警方经核实后,将对其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治安拘留。
来源:平安三明
编辑: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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