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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获拆迁款,大田这群人挖沟引水漫灌工地,大闹施工现场!

2018-01-19 聚焦三明


有这样一批人,他们出生在城市近郊、游走在城市边缘,继承了父辈们留下的房产,在城市扩建中因拆迁补偿而一夜暴富,他们也因此被称为“拆二代”。

 

因巨额拆迁款一夜暴富,在城市化进程的今天,这种“拆迁致富”的消息刺激了全国拆迁户的神经,他们对土地补偿款这一概念也变得相对敏感。近日,大田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为多获取土地补偿款而引发的破坏生产经营案 41 31795 41 13059 0 0 2043 0 0:00:15 0:00:06 0:00:09 3156

案件经过

2015年4至5月期间,大田县某村村民范某认为其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低于其他地方,为获取更多的土地补偿款,便伙同他人多次到某产业园8号楼施工现场阻挠施工:

01

2015年4月25日、29日

范某伙同其他村民前往施工现场,采用站在挖掘机旁运土车道路上的方法阻拦施工;

02

2015年4月30日

范某伙同村民再次前往该施工现场,并与其他两位村民挖了一条水沟,将山泉水引进工地基坑内,导致工地无法正常施工,造成被害单位损失价值人民币6928.34元;

03

2015年5月21日

范某伙同其他村民阻挠施工时,与工地管理员发生冲突,双方发生拉扯,最终被他人劝离。

法院审理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为多获取土地补偿款,多次参与破坏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范某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法官有话说

无规矩不成方圆,拆迁户们应明确自己的土地性质、房屋性质,了解自身情况的补偿方式以及补偿内容,如果未得到合理的补偿,不应采取过激的方式进行索取,而应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普法小课堂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1

立案标准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02

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哪些?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环节中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行为。正确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需注意两点:


第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在种类上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任何种类、任何性质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较为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可以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作为辅助设施或外围设施而存在。这里的“密切联系”,应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和“正准备投入使用中”。

03

何为情节严重?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
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
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来源:平安三明

编辑: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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