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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和账:一笔终于理清的糊涂账

李立众 ➽ 俗世传媒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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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和账不应该是一笔糊涂账。通俗点来说,涉及到金钱交易等的称为账,布、丝织物称为帐。

“帐”有两个释义:一是指“用布、纱或绸子等做成的遮蔽用的东西”,如“蚊帐”“营帐”等;二是旧同“账”。






有没有发现,在各类刑法工具书(包括刑法一本通)中,“账”“帐”二字的使用较为混乱?在刑法文本中,“账”“帐”二字,何种是立法者所采用的标准用字?在刑事法律文书或者刑法论文写作中,您都写对了“账”“帐”吗?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会接触和使用汉字,但很多人经常会在使用汉字的过程中出现错误,比如在各软件平台上,“帐号”和“账号”混用的情况就普遍存在。

此前,小编发现,知乎、今日头条、豆瓣等常用软件都写的是“帐号”;微信在设置界面和微信安全中心可见满屏的“帐号”;新浪微博客户端在相关表述中甚至同时出现了“帐号”“账号”。

由于历史缘故,过去通常写作“帐号”,不过现在正确的写法是“账号”。

随着新闻的曝光,目前多个平台已纠正错误的用法,将“帐号”改成“账号”。

今日用户发现,微信也在登录页面和相关表述进行了更改,这个存在多年的错误终于纠正。

不过,目前仅安卓系统用户和部分苹果系统用户的微信更改了这一错误用法。还有部分苹果用户在更新至最新版后依旧是原来的错字。

对此,网友表示,错字使用了这么多年,各平台终于统一使用规范了,在提笔忘字的当下,互联网不能成为错字温床。

毕竟,错误的写法被推崇,正确的写法却被平台判定为“错误”,这种荒诞的事还真发生过。

在话题下方,有网友表示,曾在交易梦幻西游账号的时候,被要求写如下这句话:

我不会把帐号密码及将军令或密保卡透露给他人,泄露帐号密码密保将使角色无法得到正常保护。

该网友当时写的正确写法“账号”,但被告知出错。

还有网友在该条评论下方称,第一次写了十遍不知道哪的问题,还打了客服电话。

2014年4月的一天,编者接到张明楷教授的电话。他略带严肃地问:”你是不是把刑法典中的‘帐’都改成了‘账’?”“不可以这样的!”

确有此事。在一本通(第九版)中,“帐”被本人改成了“账”。之所以有此改动,是想结束“账”“帐”使用混乱的状况。

在刑法领域,“账”“帐”的使用极为混乱。不用说各类刑法工具书,就是在1997年刑法文本中,“账”“帐”的使用也不统一。例如,“zhàng号”“zhàng户”二词中的zhàng,应是同一个字。但在1997年第2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的1997年刑法文本中,用字竟不相同。

在1997年刑法第155条中,“zhàng号”写作巾字旁的“帐号”。


截图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97年第2期,第163页。

而在1997年刑法第191条中,zhàng户”写作贝字旁的“账户”。


     截图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97年第2期,第171页。

编者逐一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1997年刑法原文,发现的结果是:除刑法第191条使用了贝字旁的“账”外,其他条文使用的均为巾字旁的“帐”,如刑法第156条的“帐号”、第187条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第201条的“帐簿”、第387条的“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同一个法律文本中,用字竟然前后不一,这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在1999年12月25日第一个《刑法修正案》中,立法者增设了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zhàng簿”继续使用巾字旁的“帐簿”。


截图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0年第1期,第11页。

或许是立法者意识到了1997年刑法文本中“账”“帐”使用的不统一,在2001年12月进行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借修订刑法第191条之机,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均使用“帐”字,如将“账户”改为“帐户”,将“转账”写为“转帐”。有下图为证:


截图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2年第1期,第17页。原文中,左右两部分内容不在同一平面。编者对原图作了修改,以便读者阅读。


在2002年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一文中,鬼使神差,“zhàng”均被撰写答复意见的工作人员写作“账”。

在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不知何故,也未坚持《刑法修正案(三)》中的“帐”字,对“转zhàng”一词使用了贝字旁的账,写作“转账”。


    截图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第1期 ,第23页。

或许是立法者意识到了自己在“账”“帐”使用上的混乱,在2006年6月进行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再次借修订刑法第191条的机会,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坚持《刑法修正案(三)》的写法,将“zhàng户”写作“帐户”,出现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的“转账”也被改为“转账”。有下图为证:


截图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6年第6期,第426页。

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前后将近10年,立法者终于实现了“账”“帐”用字的统一。在刑法文本中,再也没有“账”字了。这一状况一直维持到现在(此后的三个刑法修正案,均不涉及“zhàng”字)。不过,立法者先前用字上的混乱,已经像病毒一样到处扩散了。

根据编者的观察,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倾向于使用“帐”字


截图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3期,第96页。

而在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倾向于使用“账”字。如在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一文中,所有的“zhàng”均写作“账”。有截图为证:

 

截图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0年第6期,第16页。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用字上的混乱,必然导致各类法规工具书在“帐”“账”使用上混乱不堪。在这方面,没有一本法规类工具书能够幸免。


在一本通中,多处涉及到“帐”“账”。在一本通(第八版)之前,因是按照原文收录,对“帐”“账”的使用大致准确。

基本上,在出版之前,出版社会将一本通校对稿让本人再次过目。每次拿到出版社的校对稿,都会发现校对人员一遍又一遍地将“帐”改成”账”。每一版校对稿都是如此。看到原稿被改来改去,实在受不了。

为了免此折磨,自己投降了。在20127月修订一本通时,在原稿中,将一本通中涉及钱财及其记载的“zhàng”字,均改为“账”(当然,如“帐篷”之类的“帐”字没有改)。

在2012年9月出版的一本通(第九版)中,出现的是“账”,“帐”字基本消失了。

从此,编者轻松了,再也没有被“帐”“账”折磨的痛苦了。

没想到,细心无比的张明楷教授敏锐地发现了这一改变,于是有了上面的来电。

   

问题来了:1.在“帐”“账”二字中,就现代汉语而言,采用何字是正确的?2.编者将“帐”改为“账”,这样做是否妥当?这里先处理第一个问题。

帐,形声字,从巾。《释名》:“帐,张也,张施于床上也。”帐,就是床帐的意思。后来引申为帷幕,如帐幕、营帐、帐篷。

账,发音与帐完全相同,为形声字,从贝。从贝,意为与钱财有关,所以账的本义是账目,即关于钱财出入的记载,如记账、查账、流水账。引申为账簿,如一本账。又引申为债务,如欠账、死不认账。

就“帐”“账”二字的关系而言,“账”是“帐”的分化字。古人常把账目记载于布帛上,将账目悬挂起来以利保存,故称日常用的账目为“帐”。后来,为了与帷帐分开,另造形声字“账”,表示与钱财有关。五代末年薛居正撰写《五代史》时用到“账”字,但后人大多仍旧使用“帐”。清代人毕沅在编《经典文字辨正书》时,以“帐”为正体,“账”为俗体。1962年版《新华字典》即把“账”字并入“帐”(但1997年修订时又分开。“账”“帐”并存并用后,形成了几十组异形词。

就“帐”“账”在现代汉语中的分工而言,凡牵涉到织物的,用“帐”,如帐篷、蚊帐;凡与钱财相关的,用“账”,如记账、算账、赊账、还账等。因此,“帐房”与“账房”含义完全不同:“帐房”是指有帐幕、帘子的房子,而“账房”则是管理钱财收支的机构。

关于“帐”“账”在现代汉语中的分工,并非纯为个人理解,这是有官方依据的。

第一个官方依据是2001年12月19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对于“帐本”“账本”这对异形词,《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推荐使用“账本”,不建议使用“帐本”,并主张“帐”“账”的分工为:“账”用于货币和货物出入的记载、债务等,如“账本、报账、借账、还账”等;“帐”专表用布、纱、绸子等制成的遮蔽物,如“蚊帐、帐篷、青纱帐(比喻用法)”等。

第二个官方依据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在“法律常用词语规范”部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对“帐”“账”的区分如下:表述货币、货物出入的记载、账簿以及债等意思时,用“账”,不用“帐”;示例为: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由上可见,在一本通中,将与钱财有关的“zhàng”,不采用“帐”字,均写作“账”,绝非编者肆意胡来。就纯粹用字而言,编者的改动符合现代汉语用字规则。


不过,张明楷教授的来电使编者警醒:作为法规工具书的汇编者,擅自改动立法用字,这合适吗?

编者常常自诩是刑法教义学的门徒,竟然擅自改动立法者的用字,“这是不可以的”。要知道,擅改法律,在古代会被砍头的。

尊重刑法原文,乃法规汇编者的基本素养——在这一点上,编者的做法确实不妥。在2013年7月修订一本通(第十版)时,编者改正了错误,将与钱财有关的“账”字,全部改为立法者的用字“帐”(由于种种原因,即便在一本通第十二版中,仍有个别地方用字不一)。

到了这里,一个问题无法回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文本中,最终统一使用“帐”字,而不是按照现代汉语的要求使用“账”字,能否认为这是一个用字方面的立法错误?

对此,编者认为,立法者确实存在失误,但该失误并非不可饶恕,因为“帐”原本就有“账”之义。“帐”的义符“巾”,本来就有钱财之类的意义,如货币之“币”,即从巾、敝声。“帐”产生“账”之义是有文化背景的——古人曾以织物充当一般等价物。所以,在古代汉语中,乃至在上个世纪之前,人们习惯于以“帐”表“账”义——或许,这就是1997年刑法文本中大量使用“帐”字的原因。况且,立法者使用“帐”字,也不会使国民对相关刑法条文产生误解,无损相关刑法条文的行为指南与裁判指南的机能。

至此,在刑法领域,帐、账这笔糊涂账终于理清了:

1.在刑法文本中,《刑法修正案(六)》彻底统一了帐、账的用法,“帐”是立法者所使用的标准用字。今后修订刑法时,对涉及到钱财的“zhàng”字,应写“帐”字。

当然,立法者未来再次修订刑法时,将涉及到钱财的“zhàng”字,按照现代汉语的要求,统一改为“账”,这也是一个可能的选项。

2.既然刑法文本中的原字为“帐”,那么,最高院、最高检今后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在用字上,应与立法者保持一致,即对涉及到钱财的zhàng字,均应写作“帐”字,不应再出现“账”字。

3.同样,刑法工具书的汇编者,应紧跟立法者的步伐,在法规工具书中统一使用“帐”字,而不论司法解释原文使用的是“帐”还是“账”。

4.写作刑法论文或者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时,对涉及到钱财的“zhàng”字,也应统一使用“帐”字。

参考文献

1.语文出版社编:《语言文字规范手册》,语文出版社2006年版。

2.刘志基、鹏宇:《字辨百题》,上海锦绣文章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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